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決定
時間: 2020-01-14 訪問量:4,83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法釋〔2020〕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
證據的安排》的決定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9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經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協(xié)商,決定對《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法釋〔2001〕26號,以下簡稱《安排》)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雙方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達和調取證據。
“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協(xié)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相互委托送達和調取證據。”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雙方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通過內地與澳門司法協(xié)助網絡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不能通過司法協(xié)助網絡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的,采用郵寄方式。
“通過司法協(xié)助網絡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等文件,應當確保其完整性、真實性和不可修改性。
“通過司法協(xié)助網絡平臺以電子方式轉遞的司法文書、證據材料等文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收到對方法院的委托書后,應當立即將委托書及所附司法文書和相關文件轉送根據其本轄區(qū)法律規(guī)定有權完成該受托事項的法院。
“受委托方法院發(fā)現(xiàn)委托事項存在材料不齊全、信息不完整等問題,影響其完成受托事項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法院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
“經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收到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委托書后,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委托方法院請求送達司法文書,須出具蓋有其印章或者法官簽名的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說明委托機關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及案件性質。委托方法院請求按特殊方式送達或者有特別注意的事項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五、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采取郵寄方式委托的,委托書及所附司法文書和其他相關文件一式兩份,受送達人為兩人以上的,每人一式兩份。”
六、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完成司法文書送達事項后,內地人民法院應當出具送達回證;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應當出具送達證明書。出具的送達回證和送達證明書,應當注明送達的方法、地點和日期及司法文書接收人的身份,并加蓋法院印章。
“受委托方法院無法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書上注明妨礙送達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時書面回復委托方法院。”
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調取證據的事項后,應當向委托方法院書面說明。
“未能按委托方法院的請求全部或者部分完成調取證據事項的,受委托方法院應當向委托方法院書面說明妨礙調取證據的原因,采取郵寄方式委托的,應及時退回委托書及所附文件。
“當事人、證人根據受委托方的法律規(guī)定,拒絕作證或者推辭提供證言時,受委托方法院應當書面通知委托方法院,采取郵寄方式委托的,應及時退回委托書及所附文件。”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據委托方法院的請求,并經證人、鑒定人同意,協(xié)助安排其轄區(qū)的證人、鑒定人通過視頻、音頻作證。”
九、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安排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有問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協(xié)商解決。
“本安排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協(xié)商解決。”
十、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生效。本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十一、對引言、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作個別文字、標點符號修改。
根據本決定,對《安排》作相應修改并調整條文順序后,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