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廣西旅游行業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問題88項回答》之勞動用工篇(一)
時間: 2020-03-28 訪問量:1,568
因疫情被隔離的職工在隔離期間有工資嗎?旅游企業可以只發基本工資嗎?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因疫情被醫療機構隔離治療或觀察的,或者因被政府隔離、采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上班的職工,旅游企業在此期間仍需支付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組成。因此,企業支付因疫情被隔離的職工在被隔離期間的工資數額應當包括以上六個部分,不建議旅游企業只發基本工資,建議在隔離期間視職工為正常出勤,把工資、獎金、補貼發全。
旅游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可以不發工資嗎?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不可以不發工資。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一定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因此,旅游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不可以不發工資,但可以根據停工停產的實際情況調整工資的數額。以廣西為例,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因此,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可以根據停工停產的實際情況調整工資:如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從疫情地區返崗復工的職工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旅游企業需要發工資嗎?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的規定,職工從疫情地區返崗復工的職工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旅游企業應當支付工資報酬。
職工結束隔離措施后,需在家繼續治療的,治療期間工資是否需要支付以及如何支付?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三條第六款“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規定,職工結束隔離措施后,需在家繼續治療的,治療期間旅游企業需要支付工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我們認為只有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才認定為工傷。
但部分省份出臺了地方性的規定,如《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1號)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7號)第十條規定:“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但截至2020年3月初,廣西沒有頒布相關規定,不排除后續出臺類似的規定,旅游業經營者應當及時關注所在區域政策變化或直接向主管部門咨詢。
何為復工?居家辦公是否屬于復工?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第一款“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的規定,職工正常到單位上班才算復工,居家辦公不屬于復工。
各地政府對復工時間、復工程序等規定不一致的,旅游企業應該如何適用與執行?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的規定,對于多地用工的旅游企業,建議對于復工時間、復工程序等要求原則上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旅游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按照旅游企業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受疫情影響,旅游企業如決定推遲復工時間,復工前可以如何安排用工?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第(一)款“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居家辦公,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的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的規定,建議具備條件的旅游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居家辦公,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的旅游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或待崗。
旅游企業是否有權基于安全考慮對新冠肺炎確診或者疑似職工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的規定,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批準之后實施,用人單位無權對職工采取隔離措施,因此旅游企業無權對新冠肺炎確診或者疑似職工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旅游企業可否要求職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雖然職工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屬于建立勞動合同之后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因此旅游企業可以要求職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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