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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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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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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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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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必備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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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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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合計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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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人員參加規模的業務活動(業務活動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年會、論壇、本專業專題研討會、開放性研討會、座談會、沙龍、案例研討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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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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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內每召開一次全體人員參加規模(指全體委員參加人數達60%以上)的業務活動得15分。召開第2次業務活動的另得30分,以此類推。本項超出15分以外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此項最高得分不超過75分。雖舉辦活動但委員人數參加不達規模的,由協會秘書處酌情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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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籌備某次業務活動而召開的主任會議或工作會議不單獨另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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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協會秘書處工作安排,承辦或聯合承辦一次本專業的律師培訓業務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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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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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每完成此項任務一次得6分,否則不得分,此項超過6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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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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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委員按照《辦法》規定提交論文(論文包括但不限于論文、調查調研報告、案例分析、提案及其他形式的文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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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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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交論文比例達到100%的得10分,每10%的委員未提交論文的扣1分,依此類推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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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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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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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完成此項任務的得5分,每遲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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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本年度工作計劃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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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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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完成年度工作計劃的得10分;未能全部完成工作計劃的,由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扣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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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成年度履職考核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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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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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委員會履職考核的得2分,否則0分。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本委委員全部履職考核工作的得8分,每遲延一天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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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要求完成協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或秘書處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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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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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完成一項工作任務得4分,此項超過4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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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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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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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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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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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并形成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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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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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調研提綱、方案的得5分,經協會同意并組織開展調研得20分,形成調研報告的得10分,調研報告提交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得到領導肯定或調研成果得到推廣使用、取得一定社會效果的得10分。每一項調研的所有得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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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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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本專業委律師積極參加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級律師協會舉辦的論壇(包括但不限于中國律師論壇、西部律師發展論壇、中南片會等及廣西律師協會舉辦的論壇)、其他單位舉辦的法學類國際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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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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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1人參加國內區域論壇的得10分,組織1人參加國際性論壇的得20分。此項最高得分不超過100分(計入委員會必備考核項目(一)的論壇除外;委員屬于2個以上專業委員會的,僅計入一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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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修改、完善、本專業領域的業務指引、操作規程、參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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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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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規范性指引或操作規程并正式印發的得40分(未印發僅形成草案的得20分),采取形式進行推廣的得10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現有業務指引及操作規程修改并印發的得20分。每一項規范指引或操作規程的所有得分最高不超過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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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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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市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建設工作取得較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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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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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市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或律師協會聯合開展業務活動一次的,視活動規模、效果等因素,可得5-15分。聯合開展第二次業務活動的,視活動規模、效果等因素,另得10-30分,以此類推。具體分數,由秘書處根據提交材料給予最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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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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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委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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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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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組織1人次律師參加一次公益活動得5分。此項最高分不得超過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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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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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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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得100分(委員中如有人得此項分數的,委員會可直接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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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秘書處根據提交材料決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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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主任必備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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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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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合計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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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全體委員規模的業務活動(業務活動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會議、論壇、本專業專題研討會、開放性研討會、座談會、沙龍、案例研討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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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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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內每召開一次全體人員參加規模(指全體委員參加人數達60%以上)的業務活動得15分。召開第2次業務活動的另得30分,以此類推。本項超出15分以外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此項最高得分不超過75分。雖舉辦活動但委員人數參加不達規模的,由協會秘書處酌情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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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籌備某次業務活動而召開的主任會議或工作會議不單獨另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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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協會秘書處工作安排,承辦或聯合承辦一次本專業的律師培訓業務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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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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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每完成此項任務一次得6分,否則不得分,此項超過6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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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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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交論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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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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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規定提交專業論文一篇的得10分,提交第二篇專業論文另得20分;提交非專業論文的,第一篇得 5分,提交第二篇另得10分。此項超過10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但論文得分最高不得超過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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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提交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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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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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完成此項任務的得5分,每遲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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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時完成本年度工作計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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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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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委員會全部完成年度工作計劃的得10分;未能全部完成工作計劃的,由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扣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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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時完成年度履職考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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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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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按時完成本委員會履職考核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按時組織完成其他委員履職年度考核的得8分,每遲延一天扣1分,扣完為止。按時完成本人履職年度考核的得1分,否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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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要求完成協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或秘書處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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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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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完成一項工作任務得4分,此項超過4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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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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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主任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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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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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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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并形成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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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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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調研提綱、方案的得5分,經協會同意并組織開展調研得20分,形成調研報告的得10分,調研報告提交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得到領導肯定或調研成果得到推廣使用、取得一定社會效果的得10分。每一項調研的所有得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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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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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本專業委律師積極參加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級律師協會舉辦的論壇(包括但不限于中國律師論壇、西部律師發展論壇、中南片會等及廣西律師協會舉辦的論壇)、其他單位舉辦的法學類國際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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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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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1人參加國內區域論壇的得10分,組織1人參加國際性論壇的得20分。此項最高不超過100分(計入委員會必備考核項目(一)的論壇除外;委員屬于2個以上專業委員會的,僅計入一個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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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修改、完善、本專業領域的業務指引、操作規程、參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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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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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規范性指引或操作規程并正式印發的得40分(未印發僅形成草案的得20分),采取形式進行推廣的得10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現有業務指引及操作規程修改并印發的得20分。每一項規范指引或操作規程的所有得分最高不超過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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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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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市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建設工作取得較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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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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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市級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或律師協會聯合開展業務活動一次的,視活動規模、效果等因素,可得5-15分。聯合開展第二次業務活動的,視活動規模、效果等因素,另得10-30分,以此類推。具體分數,由秘書處根據提交材料給予最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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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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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委員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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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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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組織1人次律師參加一次公益活動得5分。此項最高分不得超過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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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內本人出版專著或與他人合著的出版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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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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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出版個人專著一本的得100分,與他人合著出版一本的得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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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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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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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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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得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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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秘書處根據提交材料決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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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副主任必備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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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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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合計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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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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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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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參加本委員會活動一次得20分,參加第二次委員會活動的另得40分,以此類推。此項超過20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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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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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擔本專業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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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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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完成一項委員會主任/協會秘書處交代的工作任務得10分,此項超過10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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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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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撰寫論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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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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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規定提交專業論文一篇的得20分,提交第二篇專業論文的另得40分;提交非專業論文的,第一篇得10分,第二篇另得20分。此項超過20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但論文得分最高不得超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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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時完成個人年度履職考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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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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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完成此項任務的得10分。每遲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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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副主任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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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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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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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列入專業委員會履職考核鼓勵考核項目內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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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參與一項專題調研工作的,根據工作情況可得10?20分。參加一次《辦法》規定的區域論壇的得10分,一次國際論壇的得20分。每參與一項業務指引工作的,根據工作情況得10-20分。參與市級律師協會建設工作的,每一次根據工作情況得10-20分。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每參加一次得10分,參加公益活動得分最高不得超過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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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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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內本人出版專著或與他人合著的出版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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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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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出版個人專著一本的得100分,與他人合著出版一本的得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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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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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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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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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得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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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秘書處根據提交材料決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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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委員必備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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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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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合計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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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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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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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參加本委員會活動一次得20分,參加第二次委員會活動另得40分,以此類推。此項超過20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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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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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擔本專業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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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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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完成一項委員會主任/協會秘書處交代的工作任務得10分,此項超過10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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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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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撰寫論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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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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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規定提交專業論文一篇的得20分,提交第二篇專業論文的另得40分;提交非專業論文的,第一篇得10分,第二篇另得20分。此項超過20分的分值計入鼓勵考核項目,但論文得分最高不得超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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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時完成個人年度履職考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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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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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完成此項任務的得10分。每遲延一天提交的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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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委員鼓勵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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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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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總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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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列入專業委員會履職考核鼓勵考核項目內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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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參與一項專題調研工作的,根據工作情況可得10?20分。參加一次《辦法》規定的區域論壇的得10分,一次國際論壇的得20分。每參與一項業務指引工作的,根據工作情況得10-20分。參與市級律師協會建設工作的,每一次根據工作情況得10-20分。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每參加一次得10分,參加公益活動得分最高不得超過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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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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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內本人出版專著或與他人合著的出版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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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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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出版個人專著一本的得100分,與他人合著出版一本的得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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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累計計算。如作者某篇論文進入匯編作品的,只能按照了論文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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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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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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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務交流與引領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得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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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秘書處根據提交材料決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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