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援助 少年二審獲改判
時間: 2016-02-22 訪問量:1,372
2014年9月16日1時許,阿文、阿威、阿強(均化名)三人駕駛摩托車看見被害人盧某扛著一輛被鎖著的山地自行車行走,遂起歹心占為已有,便上前將盧某攔住,用刀和扳手威脅其將自行車放下。盧某見狀后扛著自行車就往后跑,阿文等人邊追邊用扳手扔盧某。在追至十多米的小賣部時,三人將盧某攔住,并持刀將盧某控制住。后經小賣部老板告知已報警,三人騎摩托車逃離現場。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阿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阿文系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辯護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
援助律師接受指派后,立即與經辦法官聯系,向其了解案件情況并對本案進行了閱卷,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復制。同時到賀州市看守所會見了阿文,聽取了阿文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并聯系上了阿文的法定代理人,了解到阿文的生活學習環境。發現阿文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家庭、學校、社會等多種因素造成的。在律師會見中,阿文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非常后悔,且對律師表示自己已經吸取教訓,在出來后加強法制觀念,做一個誠實守法和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針對阿文的特殊情況,援助律師就自己所了解的情況與承辦法官、出庭檢察院進行初步溝通。在庭審中,在核實證據的情況下,承辦律師希望人民法院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依法提出阿文具有系未成年人犯罪、系犯罪未遂、所起作用較小、如實供述當庭認罪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經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采納了援助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判決原審被告人阿文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關注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現實,充分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動因與環境因素的影響,針對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行為矯正,讓其在更好的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是我們共同的目標。而作為法律人,很好地提供法律援助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更是一份擔當和責任。
(供稿人 謝澤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