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企業抗疫復工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清單
時間: 2020-03-05 訪問量:1,128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中央與自治區有關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陸續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以幫助各類市場主體和納稅人減輕負擔、提高抗擊風險的能力,優化整體營商環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12項財稅優惠政策清單
(一)支持防護救治的稅收優惠2項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的稅收優惠5項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的稅收優惠4項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稅收優惠1項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所出臺12項財稅優惠政策具體解讀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享受主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優惠內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享受主體】: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布)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優惠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抗擊疫情的稅費優惠政策簡介
(一)小微企業增稅減免優惠
2020年2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了對個體工商戶加大扶持,以應對疫情影響,提出減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國務院常務會要求,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其他地區征收率由3%降至1%。
稅法適用解讀:
所謂“小規模納稅人”,是相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在征收計算時也有別于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當前的增值稅稅率為13%、9%、6%三檔,而小規模納稅人采取按照“征收率”核定征收的簡易辦法。除房產銷售等個別行業外,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為3%。
根據規定,符合一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根據相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二)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減免
2020年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減輕疫情對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影響。會議決定,除湖北外各省份,從2月到6月可對中小微企業免征上述三項費用,從2月到4月可對大型企業減半征收;湖北省從2月到6月可對各類參保企業實行免征。
(三)其他稅費減免
國家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負擔,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等為小微企業減負。此外,應該關注國家陸續出臺的針對廣大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其他財稅優惠政策,以最大限度的減輕經營負擔,幫助各類市場主體共同度過疫情難關,提振市場信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出臺的促復工、保生產的稅收惠民服務措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針對疫情防控細化梳理減稅降費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要求做到“五落實”“五辦好”:
——稅收優惠“五落實”。落實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收入免征增值稅等國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各項稅收支持政策。落實支持各項醫療服務、防護用品或藥品生產、研發稅收政策,支持公益捐贈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落實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全力保障“菜籃子”產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應。落實各類生產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明確因受疫情影響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準予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免征政策,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作為不征稅收入。
——優化服務“五辦好”。優化服務方面,做到“五辦好”:
1.退稅優先辦,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銷售行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相關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過程中優先辦理;加快出口退稅審批效率,壓縮退稅時限,緩解資金占用壓力。
2. 困難減免加速辦,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報經有核準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予以減征或免征。
3. 申報納稅延長辦,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按稅務總局要求延長至2月24日;受疫情影響,如依然存在申報納稅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4. 發票領用按需辦,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疫情防控物資納稅人申請領用增值稅發票稅務部門按需發放。
5. 個性需求預約辦,按照“非必要、不到廳”原則,積極引導廣大納稅人、繳費人通過廣西電子稅務局、廣西稅務12366微信公眾號、“廣西稅務”APP、“廣西政務”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等線上辦理渠道辦理相關涉稅事項,納稅人、繳費人有個性化需求,確需現場辦理的,采取預約辦理等錯峰分流措施,避免辦稅繳費服務場所人員聚集。
稅務律師關于納稅人抗疫的幾點法律建議
1. 積極主動開展生產自救和抗疫保生產行動。利用好現有的稅收政策,主動做好稅收籌劃,緩解企業經營運轉的暫時困難。在國家出臺的各類支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相關財稅優惠政策用好用足的前提下,結合納稅人自身實際需要,運用好包括加速折舊、研發投入加計扣除、各類國家鼓勵類投資優惠、央行降息降準等財稅優惠政策利好,有效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增加稅收優惠帶來的現金流量,以最大限度的減緩疫情帶來的沖擊,提高抗風險、保增長和增效益的壓力。
2. 積極向有關財稅管理部門反饋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現實和潛在的財稅困難和問題。認真學習《稅收征管法》《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行政訴訟法》《企業所得稅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途徑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幫助,從而更好的促進經營上的風險預防和權益維護的法治化水平。
3. 誠信經營,誠信納稅,提高經營信譽和納稅信用。對于各類企業來說,遇到大災大疫受到損失是必然的,對于類似系統性經營風險是一種不可抗力,在止損自救的同時,應始終堅持以誠信經營、誠信納稅作為企業生存之本,誠信才是企業渡過難關繼續發展的金鑰匙,切不可因為違法、失信被納入各類信用黑名單,從而導致自身信譽和市場認可度等無形資產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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