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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時間: 2021-01-21 訪問量:5,434
(經2020年12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充分履行監事會職責,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監事會根據本會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開展監督工作。
第四條 監事會對于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定應事先報經廣西律師行業黨委同意。
第五條 監事會及其監事應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本會章程和本規則等行業規范,堅持原則,明辨是非,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勤勉盡責地履行監督職責,接受律師代表大會和會員的監督。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責
第六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執行本會章程及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履職的情況;
(三)監督會費收取情況以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及律師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各類事項;
(五)監督本會開展的各類評優、推薦事項;
(六)選舉、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七)向理事會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八)本會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監事會的組成
第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八條 監事會任期與律師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但每屆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條 監事應當從廣西區內執業十年以上,無不良執業記錄,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十條 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監事會的決議;
(三)主持和處理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督促、檢查監事的工作;
(五)代表監事會參與各種活動;
(六)本會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副監事長臨時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十三條 監事的職責:
(一)根據監事會內部分工或接受監事長委托,承擔具體監督工作;
(二)參加監事會工作會議,依據本規則行使表決權;
(三)認真執行監事會各項決議、決定,及時報告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四)其他應由監事履行的職責。
第十四條?監事應在完成監事會指派工作的10個工作日內,向監事會提交由監事署名的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監事應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協作,共同履行監事職責。
第十六條 監事對監事會會議的內容及決議、決定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向監事會辭職,否則可由監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通過監事表決的方式罷免監事長或副監事長。罷免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出,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生效。
罷免后的監事長、副監事長仍具有監事身份,履行監事職責。
第十九條 為保障監事會工作的正常開展,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后應及時召開監事會進行補選。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處安排一名工作人員,擔任監事會(兼職)秘書。監事會秘書對監事會工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監事會的工作形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通過列席會議和提出監督意見等方式行使監督權。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監事會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和分工,可以列席專門、專業委員會會議或活動。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根據需要確定承擔具體監督工作的監事,并將確定的監事及監督工作范圍通報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代表監事會對其分工范圍內的監督事項行使監督職權。
第二十五條 監事列席相關會議時,可以個人名義就會議議題發表監督意見或建議,并可以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材料及說明。如需以監事會名義提出監督意見,應經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監事遇有與本人或其所屬律師事務所存在利害關系的監督事項,應當主動向監事長申請回避。監事長發現以上事項,可以決定監事回避。監事長的回避,由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監督本會會費收取和使用情況。監事會可以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認為監督對象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本會相關規章制度情形的,應當經監事會會議決定提出監督意見:
(一)向相關人員發出監督意見函;
(二)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發出監督意見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建議調整負責重大專項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二十九條 被監督對象收到監事會的監督意見后,應當按照監事會要求的時間和方式進行答復;監事會認為答復未解決問題的,有權向廣西律師行業黨委或律師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條 監事可以采取適當方式聽取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和其他律師對被監督對象履職情況的意見。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和其他律師可以向監事會質詢、了解監事會的工作。
第五章 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提前三日將會議的議題和地點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時,可以委托副監事長代為召集、主持。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不能出席的,應事先請假。如有表決事項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表決。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受托監事接受委托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兩名。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規則。在監事會會議上,監事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表決事項作出贊成、棄權、反對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對監事會的決定或決議持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記入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或者紀要,應當由監事長簽名確認,全體監事應遵守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