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
時間: 2021-01-21 訪問量:96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
法釋〔2020〕27號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問題。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三、本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韓緒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