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的說明
時間: 2018-08-31 訪問量:1,421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電子商務法列入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并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預備項目。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積極推進立法進程,經過近三年全面深入的調研論證,在廣泛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人大代表、電商企業及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受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托,我就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關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起草經過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迅速發展,在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201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萬億元;網絡零售額3.88萬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3.2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達到10.8%;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躍居全球第一;電子商務就業人員達2690萬人;互聯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7%。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議案和建議,希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
2013年12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牽頭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工作,組織成立由國務院十二個部門參加的電子商務法起草組。在起草過程中,認真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要求,注重提高立法質量,廣泛吸納地方人大、院校專家、部分電商企業和行業協會,共同參與起草工作。
起草組成立后,對電子商務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了梳理,選定電子商務立法十六方面重點課題進行研究,形成三十多份有份量、有深度的研究報告。在課題研究基礎上,電子商務相關部門、地方人大、高校、電商企業、行業協會等密切合作,形成四份電子商務法立法大綱和兩個版本的草案建議稿。起草組把廣泛聽取意見貫穿于起草的全過程,通過專題調研、座談會、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研究梳理、充分借鑒國際組織和主要國家的經驗做法,先后召開兩次國際研討會,邀請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和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國專家,結合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工作進行了專題研討。
草案建議稿整合形成草案初稿后,經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草案討論稿。2016年4月29日,電子商務法起草領導小組會議討論并原則同意草案。此后,將草案發到各省區市人大財經委,廣泛聽取當地有關部門、企業、專家特別是全國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意見,根據各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7月19日,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49次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草案,之后根據委員們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函國務院辦公廳征求了國務院各部門的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61個部門反饋的188條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采納139條,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核意見對重點問題進行了協調和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
二、立法指導思想和起草工作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堅持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頂層設計,夯實制度基礎,激發電子商務發展創新的新動力新動能,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建立開放、共享、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實現經濟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切實維護國家利益。
在立法過程中注重把握:第一,堅持促進發展。立法始終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一是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權益,明確義務和責任。二是鼓勵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模式,同時通過創新監管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三是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持續發展。草案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通過具體制度設計解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行為及其市場規范問題。
第二,堅持問題導向。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也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一是法律體系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二是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體制有待理順,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強。草案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作為制度確定下來,同時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
第三,規范與保障并重。規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明確其資質條件、公示和審驗義務、服務安全等,形成良好營商環境。注重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為電子商務良性發展、互動創新奠定制度基礎。
三、主要內容和重點問題
草案分總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個章節九十四條。重點包括:
(一)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調整對象和范圍的確定,直接關系到促進發展、規范秩序、保障權益的立法目標順利實現,關系到整個電子商務法總體框架設計,應綜合考慮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實踐、中國的現實國情并與國際接軌、與國內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等。綜合各方意見,草案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在此定義中,信息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產品交易和無形產品交易(如數字產品);服務交易是指服務產品交易;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務活動,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務交易和相關輔助經營服務活動。考慮到立法應盡可能涵蓋電子商務的實際領域,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有效銜接,草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目以及網絡出版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二)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作出了明確規定,區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第三方平臺對市場的主導作用,構成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特點。草案著重對第三方平臺作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其對經營者進行審查,提供穩定、安全服務;二是應當公開、透明地制定平臺交易規則;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記錄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起草過程中,對自然人工商登記問題有不同意見,經過反復溝通協調,各方面均認同工商登記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但考慮到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為有利于促進就業,可以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者免予登記。因此,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
圍繞電子商務的交易與服務主要有電子合同、電子支付和快遞物流。關于電子合同,草案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電子商務當事人行為能力推定規則、電子合同的訂立、自動交易信息系統,以及電子錯誤等內容。關于電子支付,草案規定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權利義務,對于支付確認、錯誤支付、非授權支付、備付金等作出規定。關于快遞物流,草案明確了快遞物流依法為電子商務提供服務,規范了電子商務寄遞過程中的安全和服務問題。
(四)電子商務交易保障
草案主要規定四方面內容:一是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明確規定鼓勵數據信息交換共享,保障數據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動和合理利用,強調電子商務經營者對用戶個人信息應采取相應保障措施,并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確要求。二是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知識產權保護、平臺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信用評價規則。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真實、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保證、交易規則和格式條款制定,并規定了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有協助消費者維權的義務。四是爭議解決,在適用傳統方式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特點,積極構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五)跨境電子商務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集群和交易規模。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有利于完善我國對外開放戰略布局和對外貿易優化升級,有利于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為支持、促進和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立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一是國家鼓勵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二是國家推動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需要的監督管理體系,提高通關效率,保障貿易安全,促進貿易便利化。三是國家推進跨境電子商務活動通關、稅收、檢驗檢疫等環節的電子化。四是推動建立國家之間跨境電子商務交流合作等。
(六)監督管理與社會共治
草案規定了國務院及各級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監管職能。電子商務治理要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同時還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的作用,實現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即要體現電子商務管理創新,運用互聯網思維、互聯網管理辦法。電子商務行業組織和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網絡規范,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