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檢索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是如何召開的?
2016-06-16 訪問量:724 來源:共產黨員網
黨章第二十四條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召開的步驟和程序,與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召開大致相同。為貫徹落實黨章的這一規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作了進一步規范。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一800名。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一500名。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一400名。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代表中應有各級領導干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范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婦女、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各條戰線的先進模范人物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20%。
代表產生的程序是:(1)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2)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3)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4)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黨的委員會人選都必須經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召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一般要作三次請示報告。
第一次是關于召開黨的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中央委員會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兩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請示的內容包括: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
第二次是關于候選人預備人選的請示。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三次是報告選舉結果。在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結束之后,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楊安琪 編輯整理)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