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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的性質和職權?
2016-06-21 訪問量:891 來源:共產黨員網
黨章第二十八條指出:“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這對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的性質和職權作了明確規定。
按照行政區域劃分來設置黨的地方組織,是我們黨設置黨組織的一條基本原則。黨章第二十八條所說的“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在實踐中指的是地區和相當于地區的盟等地級行政區域。地區和盟在性質上不是一級地方政權,不能成立人民政府,而是設立行政公署,作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考慮到地區、盟這種行政區域的特殊性,與之相對應設置的黨組織就是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改市”和“盟改市”在不斷推進,地區和盟的數量不斷減少。截至2016年2月,全國現存8個地區、3個盟,具體是:黑龍江省的大興安嶺地區,西藏自治區的那曲地區、阿里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內蒙古自治區的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從性質上看,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派出機關,派出的依據是黨章第十三條規定的“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因此,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并不是黨的一級權力機構,不能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其領導成員不需要通過選舉產生,而是由派出它的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直接任命。
從職權上看,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代表上級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也就是說,它在本地區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雖然不是黨的一級權力機構,但除了沒有與黨的代表大會有關的職權外,具備黨的地方委員會大部分職權。所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規定:“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
(楊安琪 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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