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賢光、劉振華、潘情靜、陳春英同志實習期滿考核公告(北海市律師協會,2016.5.30)
時間: 2016-05-30 訪問量:3,342
馮賢光、劉振華、潘情靜、陳春英同志
實習期滿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師協會,2016.5.30)
實習人員馮賢光,男,實習證號為20051404110115,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在廣西現城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現城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馮賢光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馮賢光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北海市律師協會。
實習人員劉振華,男,實習證號為20051406110119,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在京園律師事務所北海分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京園律師事務所北海分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劉振華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劉振華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北海市律師協會。
實習人員潘情靜,女,實習證號為20051404210113,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在廣西海城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海城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潘情靜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潘情靜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北海市律師協會。
實習人員陳春英,女,實習證號為20051412210129,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在廣西海城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海城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陳春英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陳春英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北海市律師協會。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和廣西律師協會《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試行)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核工作規則(試行)》有關規定,北海市律師協會對上述4人提交的有關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并于2016年5月27日對上述4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和綜合評定,擬對上述4名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評定為“合格”。現將北海市律師協會對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見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天,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在公示期內,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請以書面形式(需屬實名)向北海市律師協會或廣西律師協會反映。舉報電話:0779-3156625/0771-5865220。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