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疫情期間,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應如何簽訂仲裁條款才能節省救濟成本
時間: 2020-03-10 訪問量:1,077
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全面推進,中國企業與沿線國家企業間的貿易往來與投資合作也在不斷深化,但不可避免的是各類矛盾與糾紛也會隨之產生。而隨著疫情在海外市場的加速蔓延,市場恐慌情緒更是不斷抬升,其國際貿易面臨的違約事件也是層出不窮。
在此期間,鼎峰律師團隊接到不少國際貿易客戶的遠程咨詢,其中一例則是某中國外貿企業因國際仲裁的救濟費用過高,而放棄對違約方的追索。這是如今大多數中國企業現在亦或是將來要面對的國際仲裁典型問題。那么,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應如何簽訂仲裁條款才能節省救濟成本呢?在此以前,我們先一起看看上述案例的大致情況:
該案的發生是因某中國企業在交付貨物后,收貨方香港公司拖欠近400萬美元貨款已逾兩年。合同約定的爭端解決方式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合同采用的是中英文二種語言,約定仲裁為三名仲裁員。依該合同約定,鼎峰律師給中國企業預算出救濟所需仲裁費用及仲裁其他成本費用約40萬美元。中國企業面對巨大的救濟成本無奈地表示,因擔心該香港公司已將資產轉移到第三國,即使付出巨額仲裁費用拿到裁決后無財產可執行,所以選擇放棄追償400萬美金的合同債權。該中國企業后悔當初沒有認真把關合同爭議仲裁條款,其合同簽訂過程中僅僅只請了位翻譯人員,便草草與對方簽訂了合同,最終導致如此巨額的救濟費用產生。
中國人處事向來以和為貴,在與合作方發生糾紛時,往往會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處理方式,就算是吃虧,也不希望與合作方打官司。在這種社會文化的影響下,處理各類國際糾紛時自會暴露許多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一、締約階段不重視合同爭議條款的簽訂
在合同談判過程中,中國企業更多關心合同內容本身,如合同單價、利潤、金額等內容,從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某條款是否有何種風險。針對交易對方提供的合同、協議可謂“言聽計從”,當你以為簽回一筆大單時,對方早已為將來雙方“對簿公堂”埋好伏筆。
二、濫用程序權利,采取拖延戰術,增加法律費用。
面對糾紛,中國企業時常套用國內經驗,濫用程序權利,采取拖延戰術,欲爭取更多的準備時間。這樣處理客戶,屬于人為地將國際仲裁程序復雜化,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時間拖延,最終會因實施不當承擔巨額法律費用。其原因是國際仲裁員的費用是按一小時多少美金計算的。
三、管理證據的水平低下,錯過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在仲裁中,為了證明自己的“故事”,一方需要提交自己的證據。而中國企業常常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找不到核心材料,或缺失原始文件。例如我們律師去收集證據時,常被中國企業告知經辦人員已離職、無法聯系、不愿出庭,或是當時沒有留下相應的書面證據,找不到核心證據等,導致我們無法講好“故事”。這些對合同管理能力的不足使得中國企業在呈現自己“故事”的時候,總是缺一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故事”的可信度,最終導致在仲裁中敗訴。
四、因溝通不當產生不利于己方的證據。
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爭端時,一方可能會在氣憤和沖動之下,向對方發出解除函,或在溝通中作出不利于己方的意思表示,導致被對方抓住把柄,增加訴訟的難度。
五、對律師的錯誤認知,導致錯過黃金救濟期。
很多中國企業認為,只有打官司才需要律師,而爭議早期就讓律師參與其中,一是認為沒有必要,二是認為律師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這種認知導致律師介入過晚,錯過證據采集和黃金救濟期。
為什么我們要和中國企業家說這些?因為,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法律方法有效規避的。為減少此類問題的發生,更為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少吃虧,降低國際仲裁過程中的救濟成本,鼎峰律師團隊總結出如下八項操作關鍵點,現與各位企業家分享:
一、審定協議主體
一是協議主體必須明確,仲裁主體應和涉及爭議的合同簽約主體一致。二是尋求合適的簽約主體,這對仲裁的順利進行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有著重要影響。
那中國企業如何審定對方簽約主體?主要是要考察對方簽約主體是否為合法注冊的公司?是否擁有足夠資產?對方企業性質是私營還是國有?是否為上市公司?同時,我們還需審查對方的海外資產情況。需特別關注的是,交易對手是否有資產在《紐約公約》160個成員國內,此為關鍵核心,它關系到未來交易能否正常履行和救濟。以上問題均審核完畢后,方能與之簽約。
二、明確仲裁意向
仲裁協議中應當有如下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雙方當事人必須明確清楚地表示:“如有爭議時才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任何含糊不清的詞匯都可能導致仲裁條款無效,或是對仲裁的啟動、進行造成不必要的程序負擔,增加爭議解決的費用和時間。所以,仲裁條款效力的審核是核心問題。
為安全起見,建議中國企業當事人起草仲裁條款時可參照各仲裁機構的示范條款,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改或添加。以下列幾個全球知名仲裁機構的示范條款供中國企業使用參考。
全球著名仲裁機構示范條款
三、合理選擇仲裁地
在涉外商業活動中,中國企業如果處于交易強勢地位時,建議選擇中國內地的某個城市(便于開展工作)為仲裁地首選,可以節省差旅費、翻譯費等仲裁成本。比如選擇新仲雖然在新加坡,但可約定在中國北京或中國南寧等其他城市為仲裁地。
當無法處于強勢地位時,中國企業盡量爭取選擇第三方國家以確保仲裁的中立性。例如新加坡,其聲譽較高的法律制度、完善的仲裁立法框架以及優良的仲裁基礎設施,已被普遍視為亞洲首選的仲裁地。
四、慎重選擇仲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中國的仲裁法第16條并不承認臨時仲裁,所以中國當事人在訂立國際貿易合同的仲裁條款時,必須指定仲裁機構的名稱及仲裁規則。初次接觸國際商事的中國當事人最好選擇機構仲裁,以便獲得仲裁機構對仲裁程序更好的管理和引導。
五、提前了解仲裁規則
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一般只能由制定該規則的機構適用,要選擇哪個仲裁機構,一定要了解和熟悉其仲裁規則再進行選定。而不是選定以后再去了解仲裁規則,切不可本末倒置。
六、明確仲裁員人數
仲裁條款中,中國企業一定要對仲裁員人數進行約定,可由獨任或三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員即一名仲裁員,能幫助當事人節省仲裁員費用且縮短做決定所花的時間。如果在仲裁協議中不約定人數,則各仲裁機構對仲裁員人數有各自的缺省規則。有的根據標的額大小決定,有的根據一方請求等適用仲裁員人數。具體要根據每個機構的仲裁規則來決定。需要三名仲裁員直接在合同中排除獨任仲裁員,這也是加大了仲裁救濟成本。當然我們推薦明確選獨任仲裁員。
七、盡量設定一種仲裁語言
常規的做法是使仲裁語言和合同語言保持一致。中國當事人的很多涉外合同會選擇用雙語作為合同和仲裁的語言,有些合同還約定中英兩種語言具有同樣的效力。但中國企業合同當事人需要意識到的問題是,選擇雙語一旦發生仲裁,所有的證據和材料都必須準備雙語兩份,這可能為當事人增加不必要的翻譯費用和時間。有的證據材料存在幾千上萬的材料時,翻譯時間和成本是相當大。并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同聲翻譯也不可避免,這在一定程序上會減緩開庭的速度以及增加當事人的成本。
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中國企業處于強勢地位時,盡量約定一種語言即中文為仲裁語言。當然如果中國企業無法處于強勢地位時,則仲裁語言盡量約定一種,而非兩種,推薦首選英語。
八、關于仲裁費用的承擔
對于仲裁費用的承擔可以事先在仲裁協議中約定。這主要考慮到律師費用的承擔,增加違約方承擔后果,以降低違約可能。中國企業務必提前了解國際商事仲裁的費用構成和大致收費標準,做到心中有數。
那么,國際商事仲裁費用包括哪些呢?
(1)仲裁機構管理費和/或仲裁員費用;
(2)律師費;
(3)支持仲裁程序的費用。如果仲裁過程或生效后,也將產生認證、公證、翻譯費、執行費用。以上費用的產生并非小數。
上述八項關鍵點,對中國企業意味著什么?如果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簽訂合同時執行和完善上述的細節,明確的選擇和確定有效的仲裁條款,約定確定的仲裁語言等,將會大大降低發生爭議后所救濟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所以每個中國企業都應該有一套合理且適用自己交易的國際貿易合同。在此,鼎峰律師團隊為各位企業家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邀請國際業務律師為貴公司設計一套合同模板;
二是要求該律師為企業配套公司往來文件的合同管理,以幫助留存證據;
三 是有糾紛苗頭時,應當盡早尋求律師幫助。律師可以幫助您避免在協商中形成不利于己方的證據,且確保不會錯失獲得司法救濟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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