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的說明
時間: 2018-10-26 訪問量:1,756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作說明。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后,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提高其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斗力。習近平總書記對這項改革高度重視、非常關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應急部、司法部經征求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公安部、退役軍人部、林草局、中央軍委法制局等中央有關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意見,赴有關地方進行調研并召開專家論證會,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改革決策的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須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轉制任務。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有利于做好與部隊原有職務銜級的有序對接,確保隊伍平穩過渡。二是執行消防救援任務的需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防范應對各類災害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責。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有利于區分人員等級和身份,確保建立統一高效的領導指揮體系。三是提升職業榮譽感的需要。消防救援工作強度大、職業風險高,需要黨和國家在政治上給予特殊關懷。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有利于增強消防救援隊伍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確保隊伍戰斗力。
二、立法的總體思路
一是嚴格遵循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通過實行專門的消防救援銜制度,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確保兩支隊伍順利轉制。二是注重體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業特點。按照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和消防員分別設置消防救援銜,對消防救援銜的稱謂、等級、授予、晉級等作出符合消防救援隊伍職業特點的專門規定。三是充分做好現役制與職業制的銜接過渡。在銜級管理、審批權限等方面總體按照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原有模式作出規定,同時參照警銜、關銜、外交銜等專門銜級制度,增強銜級設置的科學性,保持隊伍的穩定性。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7章、2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消防救援銜的授予對象和性質。草案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消防救援銜制度;消防救援銜是區分消防救援人員等級、表明消防救援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榮譽。(第二條、第三條)
(二)消防救援銜的設置。草案規定:消防救援銜按照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和消防員分別設置;管理指揮干部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共十一級,專業技術干部消防救援銜設兩等共八級,消防員消防救援銜設三等共八級;消防救援人員按照職務等級分別編制消防救援銜。(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三)消防救援銜的管理。草案規定: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消防救援銜工作;總監、副總監、助理總監消防救援銜,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其他銜級按照相應權限批準授予;消防救援銜一般根據職務等級調整情況或者工作年限逐級晉升;管理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的消防救援銜晉升,與其職務等級晉升保持一致。(第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此外,草案還對消防救援銜的保留、降級和取消等作了專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銜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