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謨倫、石鎮賓、李昌發、譚俊儒等8名同志實習期滿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師協會,2012.9.10)
時間: 2012-09-18 訪問量:1,746
實習律師覃謨倫,男,實習證號20131105110022,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陽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覃謨倫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石鎮賓,男,實習證號20131106110028,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石鎮賓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李昌發,男,實習證號20131105110018,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李昌發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譚俊儒,男,實習證號20131104110011,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廣西天任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天任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譚俊儒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韋湘,女,實習證號201311105210016,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在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韋湘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黎天甫,男,實習證號20131105110020,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在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黎天甫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吳婉芹,女,實習證號20131104210010,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廣西博愛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博愛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吳婉芹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黃秀輝,男,實習證號20131105110023,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黃秀輝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石鎮賓,男,實習證號20131106110028,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石鎮賓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李昌發,男,實習證號20131105110018,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李昌發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譚俊儒,男,實習證號20131104110011,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廣西天任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天任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譚俊儒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韋湘,女,實習證號201311105210016,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在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韋湘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黎天甫,男,實習證號20131105110020,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在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輝彪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黎天甫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吳婉芹,女,實習證號20131104210010,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廣西博愛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博愛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吳婉芹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實習律師黃秀輝,男,實習證號20131105110023,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在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滿一年。廣西龍安律師事務所認為該同志在實習期間遵紀守法,勤奮好學,對實習期間的表現評定為合格,并將黃秀輝實習期滿的有關鑒定材料提交給河池市律師協會。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和廣西律師協會《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試行)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面試考核工作規則(試行)》有關規定,河池市律師協會對上8人提交的有關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并于2012年9月10日對上述8名實習人員進行面試考核和綜合評定,擬對上述8名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評定為“合格”。現將河池市律師協會對上述8名同志的考核意見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天,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
在公示期內,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請以書面形式(需屬實名)向河池市律師協會或廣西律師協會反映。
舉報電話:0778-2298591/0771-5865220。
在公示期內,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請以書面形式(需屬實名)向河池市律師協會或廣西律師協會反映。
舉報電話:0778-2298591/0771-5865220。
2012年9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