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于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BR>職權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時間: 2018-06-22 訪問量:3,620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中央軍委委托,現對《關于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出臺《決定》的必要性
為了貫徹落實習主席關于有效維護海洋權益的重要指示,根據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黨中央、中央軍委關于武警部隊改革的決策部署,海警隊伍轉隸武警部隊,調整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對外稱中國海警局,統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行使公安機關、有關行政機關的相應執法職權。當前,海警隊伍改革正在按照黨中央和中央軍委部署全面推進。
海警轉隸后,由于其領導指揮體制、運行機制、協作關系等都將發生重大變化,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關于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的相關規定,已經無法繼續作為轉隸后海警隊伍履行職責的法律依據;且現行《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漁業法》、《海關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中,需要對海警隊伍執行海上維權執法任務、行使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相應執法職權等有關規定作出調整修改。為了保證海警隊伍改革于法有據、穩妥推進,轉隸后海上維權執法任務接續完成,考慮到改革任務較為緊迫,而法律修改的周期較長,有必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
二、關于《決定》草案的內容
一是明確海上維權執法職責任務。為了維護國家主權、海洋權益和海上秩序,有力回應各方關切,根據黨中央、中央軍委關于武警部隊改革的決策部署,需要明確中國海警局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有關執法任務,以及協調指導地方海上執法工作。
二是明確海上維權執法相應法定職權。為了確保中國海警局繼續行使轉隸前相應法定職權,根據黨中央、中央軍委關于武警部隊改革的決策部署,明確中國海警局執行海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和安全保衛等任務時,行使《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執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執法任務時,行使《漁業法》、《海關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機關相應執法職權。同時,明確了中國海警局與公安機關、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執法協作機制。
三是明確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的要求。為了確保立法與改革緊密銜接,明確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和修改完善有關法律,主要是修改完善《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其他涉及中國海警局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海警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專項立法研究論證工作,提供更加完備的法律保障。
三、《決定》的組織實施
本決定的組織實施,按照黨中央的有關決定和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執行。結合轉隸后中國海警局執法活動實踐,條件成熟時,我們將對修改上述法律提出具體意見,積極推動、配合相關立法工作。
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