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構建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的重要標志
時間: 2019-08-12 訪問量:1,384
法治營商環境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法治營商環境應當是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企業在該環境中可以均等地獲得公平的競爭機會;其次,法治營商環境應當是一個公開的營商環境。企業通過知情權的行使可以隨時充分了解和知悉營商環境的相關要素;再次,法治營商環境應當是一個有序規則的環境,企業對經營中可能出現的法治風險有按照統一的既定規則進行防控和化解的機會,對企業行為可以獲得清晰穩定的預期。法治環境是營商環境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
法治營商環境的優良與否,一個非常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當地對律師行業的尊重程度、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的高低。因為企業經營必須面對的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決定了企業的生存、發展。而企業在這兩個方面均離不開律師的法律服務。
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與維護良好營商環境的內在聯系。
(一)律師執業權利既源于法律的賦予也源于當事人的委托,律師執業權利是當事人權益的延伸。
律師工作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為企業提供各類法律服務,包括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專項事務法律服務、代理服務等。在我國法治經濟環境下,一個成功發展的企業離開律師的法律服務幾乎是不可想象的。企業在經營中幾乎所有的經營行為和經營內容均脫離不了法律的規范,離不開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論證、盡調、和代理等法律服務。律師對企業的法律服務本質上就是幫助企業理解法律規則、適應法律規則、使用法律規則,以及在法律規則框架下預期經營結果和實現經營目標。
(二)當事人權益的實現需要律師執業權利的正常行使;律師執業權利的正常行使是當事人權益落地的有力保障。
律師在協助企業依法經營、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過程中,必須行使和充分發揮律師依法享有的執業權利。因為律師執業權利是律師落實企業委托工作內容履行律師職責必須具備的前提和條件。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就是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損害和妨礙律師執業權利,實際上就是損害和妨礙企業的合法權益。企業合法權益,尤其是企業的合法經濟利益,在民事交易中體現為私權利,其依賴于企業主張和律師提供優質法律服務過程中的正確論證和引導。企業的經營風險遠不及法律風險所帶來的后果,后者可謂生死存亡。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在內涵上具有高度統一性和高度關聯性。如果營商環境里不能保證和滿足律師在為企業法律服務過程中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條件,隨時可能出現妨礙和侵害律師執業權利行為,最根本的后果是導致企業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導致營商環境的不斷破壞和惡化。因此,將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好壞作為評價營商環境法治化程度的指標是一個極為具象的評價標準。201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具體措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全國各省樹立了一面旗幟。
二、目前構建和維護法治營商環境方面我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律師調查權的限制與剝奪,極大地妨礙了企業的知情權,導致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難以防控,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律師調查權的保障不僅涉及政法部門,還廣泛涉及工商、稅務、海關、土地、住建等政府機構。不僅涉及律師的訴訟業務,還涉及律師的眾多非訴業務。律師不能充分行使調查權,企業在市場經營過程中也就變成了“聾子”和“瞎子”,難以準確知悉市場風險,難以做出準確決策,極易導致判斷失誤,造成自身重大損失。
如企業在股權、資產并購過程以及其他民事交易中,在交易安全等方面,需要律師通過盡職調查摸清交易對象等有關因素的相關情況,厘清有關法律關系,準確了解和預見經營風險,確保民事交易安全。對律師調查權的限制和妨礙,阻擾了企業的知情權,增加了民事交易的成本和風險,甚至造成了民事交易的困境。一個民事交易存在諸多困難、民事流轉風險難以評估的營商環境可以肯定不是一個令人滿意的法治營商環境。因此,我們對律師調查權的認識不能僅僅將其看作律師的抽象的執業權利,而更應當將其置于法治營商環境下,看到諸如律師調查權這樣的律師執業權利對構建法治營商環境的作用,以及律師執業權利在促進民事流轉、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對企業的重大現實意義。
(二)對律師代理權的妨礙導致增加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風險。
律師代理權的賦予是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獲得法律救濟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目前我區存在的妨礙律師代理權的現象,主要體現在諸如法院“立案難”、律師“進門難”以及與法院交換意見“陳述難”等方面。司法救濟是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支撐企業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的“底氣”和“定力”,是“最后的防線”。企業司法救濟的途徑在目前主要是通過委托律師代理實現的。律師就是企業合法利益的代言人、主張者。善待律師即善待企業。如果律師的代理權得不到充分行使,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也必將成為一句空談。法治營商環境在司法底線保障方面存在的瑕疵面前也將受到廣大企業的質疑。
(三)對律師辯護權的妨礙導致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法律風險防控缺少必要的“防護堤”。
對企業民事交易中出現的違法行為予以法律追究是社會公序良性循環的保障。律師依法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樣是防止企業及企業從業人員被冤枉、被無辜追究或過分追究刑事責任的保障。打擊與保護相平衡,罪與罰相一致是我國刑法的原則。律師辯護權是企業避免遭受無妄之災的希望所在,是企業敢于面對錯誤追究、能夠洗冤昭雪的重要依托。法治營商環境要求審慎、依法、客觀地評價企業行為,要求“兼聽則明”。對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充分體現出法治營商環境中對企業權利的尊重,對企業行為評價的全面、客觀、嚴謹,體現出規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是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之一。目前我區律師在刑事辯護案件辦理過程中,還存在“會見難”“手續轉遞難”“意見發表難”等情況,這些情況的存在,不僅造成社會對有關部門辦理案件“程序正義”的質疑,反映在企業涉嫌的相關案件中,也對法治營商環境的構建產生不良負面影響。
三、對我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教育,形成政府各部門、司法各部門對律師執業權利的廣泛尊重和維護意識。
狹隘的部門本位主義,所謂“屁股決定腦袋”,是造成漠視律師執業權利現象泛濫的根源。加強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教育,形成政府各部門、司法各部門對律師執業權利的廣泛尊重和維護意識,是根除妨礙律師執業權利的根本途徑。如果不從構建法治社會、構建法治營商環境、構建和諧法律共同體的政治站位和全局高度看待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問題,僅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看作律師行業內部的事情,看成律師隊伍自己的要求,妨礙律師執業權利的現象就難以根本消除。因此,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有賴于全社會形成共識。目前我區各有關部門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問題還有待于提升認識,有待于在日常工作中,在辦理的各個具體事項中充分關注和體現。加強對我區政法部門、政府部門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教育工作意義重大。
(二)完善和落實聯席會議機制,發揮聯席會議的積極作用,促進律師執業大環境不斷改善。
2017年我區政法委、高級法院、區檢察院、國安廳、公安廳、司法廳建立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聯席會議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為我區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和交流溝通平臺。充分發揮聯席會議機制的作用,無疑對推動我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應當看到,目前我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聯席會議機制涉及面仍然較窄,很多問題在聯席會議上仍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聯席會議機制有待進一步提升和完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納入聯席會議機制中,對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統一協調、共同推動。
(三)對妨礙律師執業權利的陳規陋習勇于改革、及時清理,消除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障礙。
目前,我區部分機構,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門仍然存在一些過時的、不能適應我國構建法治經營環境和市場經濟要求的陳規陋習。這些所謂的“內部規定”成為有關部門妨礙律師執業權利的理由和借口,是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構建法治營商環境的制度性障礙。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4月2日召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講話強調:人大執法檢查不是一般性的工作檢查,而是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須緊扣法律制度、法律規定、法律條文開展檢查。要在全面檢查法律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檢查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小企業促進法修改新增內容、法律制度和法定責任的落實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落實情況【注】。
構建法治營商環境應當把清理各有關部門不合時宜的 “內部規定”“內部文件”作為重中之重、急中之急的工作事項,為構建法治營商環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掃除制度性障礙。對問題突出、具有代表性的妨礙律師執業權利現象,應當通過地方立法、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糾正、規范,通過制度建設完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具體措施,固化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成果。對妨礙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明確處理措施,加大處理力度,對目前存在的妨礙律師執業權利行為形成有效威懾,保障我區律師執業大環境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保障我區法治營商環境得到大的提升。
【注:來源:2019-04-02 20:11:36新華社網站《栗戰書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小企業促進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指出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作者:廣西靈豐律師事務所李煜
作者簡介
李煜律師:廣西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廣西賀州律師協會第一第二屆會長、第三屆副會長,廣西靈豐律師事務所主任,廣西賀州市第三屆、第四屆人大代表,法制委委員,廣西賀州市仲裁委委員、仲裁員,廣西桂林市仲裁委仲裁員。李煜得師從事專職律師工作29年,在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法律論證、重大項目建設、房地產、經濟合同等法律服務領域以及刑事辯護、民事訴訟等業務領域積累了較深厚的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