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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紀|對違紀黨員 能只懲戒不教育嗎?
2016-08-22 訪問量:1,077 來源:共產黨員網
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大反腐懲惡力度,強化巡視監督,切實解決好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豐富的實踐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共產黨員網推出“以案說紀”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對六大紀律進行解讀,方便黨員干部學習貫徹《條例》。
【模擬案例】
李某,某村黨支部書記。在協助鎮政府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李某以他人名義申報資格,騙取國家危改補貼。經群眾舉報并查實后,組織給予李某相應黨紀處分。受處分后的李某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積極性不高。有人建議鎮黨委對其進行教育開導,但鎮黨委主要負責人認為“處分過就完事了”,教育開導與自己沒有關系。后來,自暴自棄的李某再次走上違紀道路。
【案例分析】
《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本案中,李某受處分后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積極性不高,這是受處分后心態不正的典型表現。對此,了解相應情況的鎮黨委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開導教育。然而,鎮黨委主要負責人卻錯誤地認為“處分過就完事了”,不履行相應責任,并在某種程度上導致李某再次違紀,這是典型的違反《條例》第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表現,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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