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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 修改情況的匯報

時間: 2018-08-31      訪問量:1,6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激發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已成為世界領先的電子商務市場,積累了豐富的創新發展經驗。為了進一步支持、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十二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于2016年12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2017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先后兩次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和中央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兩次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到一些地方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國內各類主要電子商務企業的意見;召開專題會議,聽取中央有關部門、主要電商平臺企業和專家對自然人經營者登記等問題的意見。

    在草案起草和審議修改過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黨中央提出的“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的要求,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并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二是,遵循規范經營與促進發展并重的思路,針對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和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聚焦于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對其義務與責任作出規定,以更好地保證交易安全,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三是,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原則,對有關方面認識尚不一致、還看不準的問題,僅作原則規定或不作規定;四是,處理好與有關民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的關系,對現行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作重復規定。

    根據上述思路,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了如下主要內容:第一,明確本法的適用范圍,限于我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將電子商務經營者分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同時,考慮到一些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規定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目、網絡出版以及互聯網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第二,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著重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如落實實名制、公平交易、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個人信息、保障網絡安全等。第三,確立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規范,對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成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快遞物流的服務規范、電子支付的責任承擔等作了規定。第四,針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人身財產安全,在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責任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五,專設電子商務促進一章,從促進線上線下產業融合、農村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規定了支持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第六,對電子商務爭議的解決方式、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的提供、電子商務爭議在線解決機制等作了規定。第七,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本屆以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草案的有關問題進一步征求了有關方面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6月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2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電子商務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一些意見提出,2018年是改革開放40周年,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改革開放新的重要舉措,電子商務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發揮其在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方面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中增加規定: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中明確不包括個人轉讓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經營活動;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企業、社會公眾建議,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涵蓋在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關于這個問題,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征求意見中,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于辦理登記。在二審中,一些常委委員建議,對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予以研究完善,并對其稅務登記問題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這個問題作了重點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并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臺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據此,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二是,增加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經營信息。有的常委委員和企業、專家提出,要求電子商務平臺向上述部門報送有關信息是必要的;但是,考慮到經營信息范圍廣,有的還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等,建議對報送信息的情形予以區分,限定報送范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五、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社會公眾提出,在目前的實踐中,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信息存在誤導的情況,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七、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針對電子商務平臺對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八、有的部門、專家建議,對生產經營者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交易活動作出必要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為經營者之間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提供信息發布、交易撮合、倉儲、物流、支付結算、交收等服務,同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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