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guān)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
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時間: 2017-11-04 訪問量:1,48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0月31日下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jīng)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于11月2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國務(wù)院法制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guān)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條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yè)標識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禁止性規(guī)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擅自使用他人譯名,也應(yīng)作為混淆行為予以禁止;有的提出,實踐中還存在其他形式的混淆行為,建議增加兜底條款,以防止掛一漏萬。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在這一條第二項所列舉的標識中增加“譯名”,同時增加一項“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作為第四項。
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經(jīng)營者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手段作了列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列舉的手段中,增加“欺詐”。法律委員會經(jīng)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此外,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