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新冠病毒”疫情來臨,您的合同還需要履行嗎?
時間: 2020-02-19 訪問量:978
新型冠狀病毒型肺炎自2019年12月爆發,全國各地陸續采取了隔離、交通管制、延期復工等防控措施,企業的正常生產與經營獲得受到直接的影響與沖擊。隨著疫情的持續,企業對外所簽訂的合同中,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勢必將不能正常履行,在這個關鍵時期,很多市場主體都普遍關心:“病毒”疫情來臨,之前所簽訂的合同還需要繼續履行嗎?
一、疫情的法律定性——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疫情的發生導致合同履行出現障礙,法律層面,一般從兩個角度來考量本次疫情給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一是不可抗力,二是情勢變更。
(一)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從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不可抗力的重要特征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現為影響合同履行的災難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災、旱災、暴風雪等;又包括社會異常行動,如戰爭、暴亂、軍事封鎖等。
根據不可抗力的上述特征,本次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存在法律障礙。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在2020年2月10日對“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給出了肯定的回答,當前我國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情勢變更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一般認為其直接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從上述規定來看,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均可構成合同履行障礙,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屬于“不可預見”,但是兩者仍然是存在根本性的區別:一是造成合同履行障礙的程度不同,不可抗力了已然可以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情勢變更并未達到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只是會導致合同履行非常困難繼續履行困難會導致合同顯示公平;二是不可抗力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需要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既可免責,只要認定構成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與合同無法履行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即可免責,法院對是否免責已不再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但情勢變更并非法定的免責事由,其本質在于賦予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的請求權,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的權力。換言之,情勢變更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解決合同是否變更、是否繼續履行的問題;而不可抗力是從違約救濟的角度出發,解決的是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綜上,關于本次疫情,如果確實不可克服地阻礙了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 則可能構成不可抗力;如果疫情并不能直接阻止合同義務的履行, 只是弱化了合同履行帶來的經濟利益,則也可能構成情勢變更。以常見的物業租賃合同為例,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出現了本次疫情, 若并不必然導致租賃停業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但是若本次疫情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經營, 從而使承租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受到了極大影響, 這種情況應當認為出現了情勢變更。
因此,對于一般的市場主體來說,要求其能夠對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質作出準確的法律定性并不現實,但是面對本次疫情,至少應該做到:不要認為必然就構成不可抗力可以免除相應的法律責任,便對合同的履行狀況置之不理。
二、疫情對合同的影響——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一)關于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主要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合同法》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免除的是違約責任而不是合同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此處的“免除責任”免除的是因無法履約帶來的違約責任,并非合同原本所規定合同義務,除非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解除。以買賣合同為例,因本次疫情的影響,導致賣方無法及時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免除的只是遲延交貨的違約責任,而不是供貨責任,疫情結束后,供貨方仍然要履行繼續交貨的合同義務。而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免責大多數也只是免除因疫情導致的遲延交付房租所產生的違約責任,而并非不用交房租。
(三)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仍以買賣合同為例,針對春節、元宵各類時令性明顯的產品買賣合同,節日氛圍對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響,由于病毒疫情持續在節日中,在這個時期無法履行的,其他時間也不適于履行,當事人可據此解除合同,各方不再負有合同履行之義務。而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若疫情導致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無法繼續使用的,承租人想要達到不用繼續交付租金的目的,只能選擇要求解除合同。
三、疫情的應對——如何妥善處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
(一)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謹慎判斷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1、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存在不可抗力。
合同各方應收集、保存不可抗力證明或證據,如政府部門發布的通知,義務人在疫情期間被隔離或者治療的病歷證明,在不可抗力發生事實的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外,還可通過相關的行政部門或者第三方商業機構出具,證明確實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告知對方,不可抗力的發生對合同的正常履行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因果關系。
2、在不可抗力的事件解除后,應當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不可抗力發生期間,對方可能因為信賴一方而對履行合同做了充分的準備,或者在隨時等待對方的履行,因為不可抗力的發生,雖然可以依法免責,但還是應當通知對方,將己方是否對原合同進行必要的變更或者解除的意思表示知會對方,以盡可能減少對方的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及時對合同無法履行進行補救,挽回己方損失
對于一些季節性或者時令性的商品,在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時,應及時予以處置,或者己方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補救,以便解除不可抗力發生造成的無法履行的后果,致己方發生更大的損失。尤其是生產性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保證了己方原材料的及時供給,才能及時止損。
4、收集己方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相關證據,及時向政府部門或者合同相對方、金融機構進行反饋,盡量爭取減低己方的損失
因病毒疫情發生,各地政府部門針對扶持企業復工復產,減少損失等存在一些扶持措施或政策優惠,如己方的損失情形,屬于政府的扶持類型,有機會獲得政府的進一步扶持鼓勵。在己方遭受不可抗力發生導致損失時,合同相對方不一定知情,在提供有效證據時,有機會獲得更多有效的交易機會。針對金錢債務未能履行,被金融機構列入不良或失信的情形,在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己方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金融機構會針對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未能履行的事實,對相應的合同進行調整,及時變更相應合同條款。
(二)謹慎判斷一方因商業風險,以“病毒”作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1、病毒疫情發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不需要履行
對于一些合同,雙方的合同履行,并不存在雙方履行不能的情形,尤其是金錢義務履行方,如金融借款合同,還款方并不存在因病毒疫情被隔離、被感染治療,或因疫情影響無任何收入,故意以疫情作為理由,拒絕還款,故意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并稱系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
2、不能將商業風險,主張為不可抗力情形,據此免除己方責任
對于與“病毒”疫情無關的合同履行,如當地不存在疫情發生,所有生活并未受影響,因商品價格出現波動,就以“病毒”疫情存在影響,規避合同履行中的商業風險,而歸為不可抗力,據此要求免責,法律是不支持的。
(三)因“病毒”疫情發生,以致市場需求產生巨大變化,以致一方履行合同,將會造成重大損失的,已符合情形變更的情形,該如何進行處理?
因病毒疫情發生,整個市場經濟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如各地區對人員流動、市場、超市等區域管控,整個市場需求已經降低,尤其是臨街商鋪的服務經濟,如餐飲、娛樂等行業,已經無人消費、門可羅雀的境地。
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情勢變更”的法律精神,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在裁判中采取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