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 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時間: 2018-10-26 訪問量:1,68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0月23日上午對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0月23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落實法官辦案主體地位后,為防止枉法裁判情況的發生,人民法院還應當加強內部監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其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地方人大常委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可以直接報請上級人大常委會批準,不必通過上級人民法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其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除領導干部外,實踐中還有其他人或者組織干預司法活動;還有的提出,追究干預司法活動或者過問案件情況的責任,需要有違法違紀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領導干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報告;有違法違紀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