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激活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時間: 2020-02-13 訪問量:2,368
前言
新型冠狀病毒從武漢席卷而來,全國都陷入了一場對抗瘟疫的災難之中。截至2月9日,全國各地及軍隊馳援武漢的醫療隊員將近2萬人,經過了武漢封城等隔離措施,疫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新型冠狀病毒比非典更狡猾,潛伏期更長,傳播力更強,疫情仍然很嚴重。至今新冠病毒肺炎確診人數4萬多人,死亡人數1千多人,如果第二個隔離期沒有控制好疫情,中國將陷入更大的災難。因此在疫情防控阻擊戰關鍵時期,我們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規定要求,齊心協力,共克難關,嚴防死守疫情的傳播,不能讓一些人違法犯罪導致抗疫前功盡棄,讓無數人陷入險境。因此,全國各地執法部門加大對各類違法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尤其是加大對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的打擊??挂咂陂g,公安機關已對20多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昨天,兩高兩部及時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這意見更具有操作性,對于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該意見明確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必須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了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已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雖然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但是既未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也未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則不構成犯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過失犯罪,即對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的嚴重危險的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是過失的心理狀態,如果行為人是處于報復社會,發泄不滿等動機,希望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則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意見明晰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相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為輕緩,明晰了兩者的界限,也解決了理論界擔憂司法機關在疫情嚴打期間的罪刑失衡問題。對于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都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行刑法規范的兜底性保護。
激活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控制傳染源。
我國1997年刑法對妨害傳染防治犯罪作出規定以來,司法實踐中極少發生這類犯罪。2003年“非典”疫情在我國爆發和蔓延,我們在抗擊“非典”、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時也沒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原因在于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四種情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對于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而《傳染病防治法》 規定甲類傳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亂兩種, 2003年4月 8日衛生部以《關于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征)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的通知》將“非典”只是確定為法定傳染病。 但該通知沒有明確“非典” 是否屬于《傳染病防治法》 規定的甲類傳染病, 該通知指出“非典”有較強的傳染性, 其控制措施可按照《傳染病防治法》 第24條第1款執行。而第24條第1款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因該款有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沒有明確將“非典”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和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沒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進行解釋。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司法機關在“非典”期間就沒有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基本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打擊。因此,這類犯罪很少受到司法實務部門的關注,以致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實際上處于睡眠狀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根本查不到相關的案例,不利于對疫情的全面防控。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的規定,“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2020年1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些規定的出臺意味著妨害傳染病防治引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風險的行為就可以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行打擊。這幾天,公安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行立案偵查的已有好幾例:
案例一:瀘州市余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余某于2020年1月21日從湖北省襄陽市駕車返回江陽區通灘鎮家中后,拒不執行瀘州市江陽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所有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與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到村(社區)登記,積極配合檢查檢疫工作安排,并自覺居家隔離14天”的要求,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其回家后的真實行程和活動,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并且,余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后,仍然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預防控制措施。4日,瀘州市江陽區公安局以余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案例二: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妻子、兒子、兒媳和孫女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吉安鎮。1月21日,孫某某在嘉陵區吉安鎮3社吃壩壩席,期間接觸多人。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癥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醫院就診,后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上午,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并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其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后,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現21人被隔離觀察,吉安鎮2、3、4社三個社區被隔離觀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
案例三:太原一對夫妻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姚某某、馮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2月6日,二人報120將其生病的父親姚某忠送至太原市某醫院急診室就診。2月7日,姚某忠被轉至太原市第四人民醫院救治,后經核酸檢測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醫院就診過程中,姚某某、馮某某故意隱瞞其父親有與武漢人員密切接觸史,也未按要求到所在社區報告登記,有意躲避調查。已導致太原市某醫院17名醫護人員被緊急隔離,姚某忠居住樓棟102戶居民緊急隔離封鎖,在防范疫情期間造成嚴重后果。2月9日,這對夫妻被太原公安杏花嶺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案例四:青島市李某等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依法抗疫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規,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至今,醫護人員已疲憊不堪,在診療過程中感染新冠病毒逾1000多人,多名醫生抗疫犧牲。你可以卑微如塵土,但不可扭曲成蛀蟲。你可以不逆行,但你不能傳播病毒。當前正值疫情防控阻擊戰關鍵時期,大家都要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規定,主動如實報告個人異常癥狀、往返疫區行程和密切接觸史,主動隔離,主動防治,共同努力切斷傳染源。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敬畏法律,激活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加大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懲治力度,我們才能戰勝疫情!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