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時間: 2022-04-30 訪問量:2,960
(2008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15日第十屆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二條 會長辦公會是廣西律師協會的日常議事機構。
第三條 會長辦公會對全區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區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廣西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負責。
第四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其他與會長辦公會議題有關的人員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參加會議。
參會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提出書面請假并說明原因。
第五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
(一)貫徹落實司法行政機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律師協會工作的決定和意見;
(二)負責督促、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三)研究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及本會規章制度等重大事宜的草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
(五)決定本會臨時性事項;
(六)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七)提出各專門、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建議名單,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專業委員會委員人選;
(八)向常務理事會提請決策的建議;
(九)其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
第六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出席會長辦公會議的有效人數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須經會長會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方為有效。必要時,經會長或秘書長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除現場會議外,會議可以采用通訊方式進行。
會長辦公會時間、地點由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安排。
第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 會長辦公會根據擬定的議題進行研究和表決,不做臨時動議的研究和表決。
第十條 應到會人員因故請假的,可在會前提交書面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參加會議的人員對會長辦公會的表決內容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對已形成的決議,必須堅決執行。
如在執行中遇到實際問題需要實質變更原決定的,應當由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報會長,并提交下次會長辦公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實行分工負責制及與各市律師協會定點聯系制度,對會長辦公會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和有關工作部署進行檢查和督辦。
會長、副會長每年向理事會作年度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的考評。
第十三條 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記錄。
會長辦公會會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或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發給與會人員、理事及有關工作部門。
會長辦公會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及其他有關會議材料應存檔。
第十四條 參加、列席會議的人員,對會議未對外公開披露的信息和討論情況負有保密職責,如有違反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