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時間: 2020-03-09 訪問量:1,075
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隨著全國各地復工潮的到來,很多人擔心自己在上班期間或者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這也引發了對于感染新冠肺炎到底應該如何認定的討論熱潮。那到底算不算工傷呢?筆者認為,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
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通知》,只有參與新冠肺炎防御與救治工作的醫護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后才可以認定工傷。
這意味著,即使你是醫護人員,如果不是因為疫情防治工作而導致感染,不屬于工傷的范圍。
二、《通知》與主流觀點認為,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職業在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認定為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但目前法規沒有將新冠肺炎算作意外事件和意外傷害,而且新冠肺炎沒有被列入到我國的職業病目錄,不屬于職業病,所以無法認定為工傷。
全國各地也依據《通知》出臺了一些地方性規定,作出了一定解釋。除了個別地方規定表示,如果能證明感染新冠肺炎確實與工作有關,可以認定為工傷外,大部分的地方規定是,一般職工在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是不能構成工傷的。
這主要的原因是:一方面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是難以判斷職工是否是在工作期間感染了新冠肺炎。因為新冠肺炎在發病前期多數人無明顯反應,且潛伏期較長,很難分辨到底是在工作期間還是在生活期間感染的新冠肺炎,如果擴大了工傷適用的范圍,可能會造成工傷保險基金的損失。
三、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認定為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除此之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于工傷,類似新冠肺炎之類的感染性疾病,沒有被納入這些意外事故的范圍內,自然就無法認定為工傷。
綜上,并不是在單位出現傷亡都能算工傷,需要根據引起傷亡的原因、工作性質、職業等多方面的因素來綜合考慮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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