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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下 企業履行合同的幾點建議

時間: 2020-02-16      訪問量:708

        自發生新冠肺炎疫情以來,中國內地31個省市均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截止到2020年2月2日,全國共有26個省市頒布了延遲復工延遲開學等通知。從全國各省市已發布的通知來看,多數省市要求企業(除涉及保障基礎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重要國計民生、特殊訂單等相關企業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復工。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最新規定盡管沒有明確再次推遲復工期,但在落實具體的措施時,各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采取辦理相關復工手續等嚴格措施必然影響大量的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抗擊疫情服務團隊參考了非典時期的部分判例,編寫本文并進行風險提示,供企業參考。如有問題,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系。


        一、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合同的正常履行
        新冠肺炎爆發以來,為控制疫情的進一步擴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及自治區辦公廳等政府部門先后發布文件就疫情管理、推遲企業復工時間等作出規定,并采取一系列疫情行政防控措施。且隨著疫情的不斷變化,不排除相關部門可能會繼續出臺其他相關的政策或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受此影響,目前大量企業的民商事合同難以正常履行。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能援引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而免于承擔或是減輕責任呢?



        二、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71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同時還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應當具備兩項條件:一是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二是該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即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不能履行應存在因果關系,并非是只要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就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


        (二)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綜合判斷?
        1.首先需明確,盡管此次新冠肺炎爆發突然,造成了大規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等情況,但目前暫無相關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屬于不可抗力情形。
        2.盡管目前無相關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范性文件作出明確規定,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于2月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同時,2020年1月30日廣西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關于加強全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辦〔2020〕4號第六條明確,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于建筑施工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設單位應將建筑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予以順延。
        3.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三點第三項規定的可知,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屬于不可抗力情形。2003年的“非典”疫情與此次新冠疫情相似,因此雖不能直接援引適用于“非典”疫情期間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范性文件,但也可參考該些規范性文件及法院審判觀點來綜合判斷此次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情形。
        4.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引發的與不可抗力相關的案例
        (1)“非典”時期相關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例(2004)善民一初字第402號:
原告周某購買被告萊茵公司一套商品房,后因“非典”相關原因未能按時交付。本案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眾所周知,2003年上半年,因發生“非典”使各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一定影響。本案被告亦不例外,在工程建設上,為分散人員施工,造成了工期延期,是在情理之中”,“非典”屬于不可抗力。
        (2)“非典”時期相關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減免租金,理由是2003年發生“非典”疫情期間上訴人根據政府要求從5月中旬開始停業至8月中旬,而且當時娛樂行業停業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基于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
        (3)“非典”時期相關服務合同糾紛的案例(2005)三亞民二終字第2號: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 ‘非典’疫情,對房屋銷售有一定的影響,但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至少‘非典’不是造成對房屋銷售的不可抗力,房屋銷售可以通過網上及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故一審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筆者認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則上屬于不可抗力情形,企業可以依法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辯,以減少損失。但不可抗力情形的認定仍需結合合同履行條件、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但疫情的影響并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的,則難以被認定為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三)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的履行的影響屬于不可抗力是否可免除當事人的全部責任?
        首先,《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分為全部免責和部分免責兩種方式,即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免除責任,并不是一概全部免責,如果損害的發生除不可抗力外,也有債務人的原因,債務人也應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
        其次,不可抗力發生后,企業需根據法律及具體合同的約定履行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規定,關于通知的時間及提供證明的期限,合同雙方有約定,原則上依照約定進行;無約定的,從法律風險防控的角度,企業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從審慎注意的角度出發,盡快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相關證明,盡量減小對方損失。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不管企業最終能否依據“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建議企業均應進行事先預防,助力后期法律風險的化解
        (一)自行核查
        1.建議企業自行核查履行中合同(對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進行區分)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是否就不可抗力條款有區別于法律的另外規定、違約責任、管轄及法律適用等,并根據核查的情況就能否依約履行合同進行歸納和統計。同時企業后期需根據最新的政策規定對統計情況進行實時跟進和調整。
        2.對于即將簽訂的合同,建議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生產以及疫情后期發展情況對合同履行期限等作出嚴格評估,避免在疫情已爆發的情況下還簽訂合同作出無法履行的承諾,最終引發違約的法律風險。
        (二)制定解決方案
        根據核查情況,建議企業制定應對方案。
        1.若企業因疫情暫無法依約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附上有關政府部門關于延長春節假期、延遲企業復工的行政指令等相關材料作為證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可證明對方已收到通知及證明材料的證據。同時,積極尋找其他的解決方案依約履行合同,如尋找其他貨源等方式。
        2.若合同相對方受疫情影響難以履行合同的,企業需就目前對方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記錄并留存相關證據。一方面核實并留存對方就該合同無法履行作出的溝通函件,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向對方發出催告繼續履行的相關函件;另一方面還應積極尋找其他解決方案如尋找其他貨源等方式以減少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害。
        3.不管是企業還是合同相對方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最重要的是企業需與相對方保持聯系,就合同的履行、變更、損失的控制等事宜進行積極協商并爭取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同時提醒企業注意,針對涉外合同,基于其特殊性,建議企業除進行上述工作外,還需結合涉外合同關于管轄及法律適用條款的約定,積極尋求專業涉外律師的幫助,并關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認證平臺關于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在線申請流程。
        (三)留存證據
        1.收集國家、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因控制疫情而發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并積極關注相關部門就疫情發布的最新政策,及時根據政策作出調整。
        2.不管此次疫情能否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建議企業都注意保留相關的經營生產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基于各級政策規定而作出的內部停工通知、員工請假及到崗情況、產量、運輸條件等的相關資料)、上下游市場變化、行業情況、新冠肺炎疫情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離觀察的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及被隔離觀察的相關證明等,為后期盡可能減輕責任的承擔、降低法律風險做好前期準備。
        3.建議企業在與合同相對方就合同履行事項進行溝通時,盡量采取書面形式,留存好相關的往來函件、郵件、微信、QQ等聊天記錄。如采取電話溝通等口頭方式,盡量做好錄音,留存溝通內容。
        (四)訴訟準備
        1.如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企業被訴至法院的,建議企業積極應訴,妥善應對。一方面收集和整理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還應從舉證責任、違約后果等方面考慮應訴的策略。提醒企業注意,若企業主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對不可抗力的認定承擔舉證責任,具有一定的風險。如果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疫情對于合同的履行沒有影響或是雖有影響但不屬于不可抗力情形的,違約方仍需承擔違約責任。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較為復雜,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企業及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將疫情給企業帶來的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2.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履行糾紛,企業準備起訴合同相對方的,鑒于當下疫情已進入攻堅期,各大法院僅支持網上立案與郵寄立案,必要時還請咨詢或委托律師進行處理。
        3.對于需應訴的各方當事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因交通管制或其他正當理由等無法參加庭審的,可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延期審理。
        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新型冠狀病毒列為“國際關注的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新冠疫情發展進程快、救治難度大,較2003年的非典疫情更嚴重,影響更深遠。作為企業不只是面臨抗擊疫情的短期困難,還將面臨疫情過后如何恢復生產,如何與合作客戶繼續履行合同等問題。截止到本文完成之時,最高人民法院等尚未出臺相關的司法解答或答復,本文從編寫者自身理解的角度進行探討,不作為法律意見,歡迎讀者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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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者  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
  王義  唐恒敏  古蜀君  劉任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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