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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對待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
2017-01-10 訪問量:1,584 來源:共產黨員網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在加強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中,特別強調了“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涉及所反映問題的領導干部應該回避,不準干預或插手組織調查”。這是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暢通黨內民主監督渠道的重要措施。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倡廉的實踐看,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信訪舉報是監督執紀的第一道程序,是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途徑,也是保持高壓態勢、強化不敢腐氛圍的重要內容,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是黨章賦予黨員的權利,也是黨員應盡的義務,要維護好黨員的權利和義務。黨章在黨員享有的權利中規定:“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在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中規定:“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按照黨章的規定,《準則》進一步強調,黨員有權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提倡實名舉報。明確規定,對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黨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準打擊報復,不準擅自進行追查,不準采取調離工作崗位、降格使用等懲罰措施。
當然,《準則》也強調,黨員、干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黨組織既要嚴肅處理對舉報者的歧視、刁難、壓制行為特別是打擊報復行為,又要嚴肅追查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黨組織要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黨員申辯、申訴等權利。對執紀中的過錯或違紀行為,要依規及時糾正、消除影響并追究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責任。
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也必須依紀依法進行。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嚴格依紀依法按程序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或受指使對黨員、干部采取非法調查手段。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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