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律師協會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關于廣西水運行業企業在疫情期間經營的行為規范告知書
時間: 2020-02-08 訪問量:1,335
廣西律師協會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關于廣西水運行業企業在疫情期間經營的行為規范告知書
為了防控新冠狀病毒疫情,廣西律師協會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根據廣西律師行業黨委、廣西律師協會關于防控疫情、積極作為服務民生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家及廣西地方政府為防控疫情臨時頒布的強制性規定,就廣西水運行業企業的船東、貨主和港口經營人在疫情期間經營需要遵循的行為規范,告知提示如下:
一、船東的行為規范
(一)船員管理
1.在滿足船員最低配員要求的基礎上,必須免費為船員配備防控疫情的必需品,例如口罩、消毒液等物資、清潔水等。
2.嚴格執行202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發的《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水路運輸保障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簡稱《通知》),限制船員在掛靠港口下船。如果工作需要必須下船,應當通過船舶代理人與靠泊港海事局等相關的部門協調,得到防控部門的批準后方可下船。
(二)物資供應管理
1.配備充足的船員生活用品,如果需要補給,應當要求船舶代理人負責送上船;
2.船舶所需的物料、燃油和淡水等要有長遠計劃,充足供給,避免掛靠港口的燃料供應等單位無人上班而導致補給不能。
(三)運輸合同的履行
如果因疫情影響,需要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下列規定:
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由于不可抗力,承運人有權解除合同。但,依據交通部的《通知》精神,不得以疫情防控為名,隨意禁限貨運船舶靠港作業。
2.根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水運合同的解除或變更有三種處理方式:(1)在貨物發運前(船舶開航前),如果雙方一致認為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后的權利和義務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解除運輸合同;(2)貨物發運后(船舶開航后),承托雙方均不能解除運輸合同,只能協商變更卸貨港;(3)因自然災害或政府命令,承運人可以在就近港口卸貨,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二、船舶代理人的行為規范
(一)告知義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各港口地政府可能發布臨時的命令,影響船舶的正常運轉,船舶代理人必須及時向船東(被代理人)告知。如果因為告知遲延,導致船舶被掛靠港政府滯留,船舶代理人應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并賠償船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二)協助履行的義務
交通部的《通知》明令禁止船員下船,故原本應由船員完成的工作,需改由船舶代理人完成。此時,船舶代理人的工作量即使超出了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船舶代理人也不得以代理合同未約定為由拒絕代替船員完成必要的工作事項。
三、港口經營人的行為規范
(一)不得以檢疫隔離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
根據交通部的《通知》,港口經營人不得隨意要求船舶在錨地隔離14天后,再進港裝卸貨。正確的方法是快速消毒,正常裝卸貨。
(二)禁止對船舶采取燃油和淡水停供的措施,應當正常經營。
四、貨主的行為規范
(一)逾期交貨的處理
國家已因疫情防控而延長了春節假期,相關工廠也因人工不足而導致無法按時交貨的情況。貨主如果遇到此種情況,可以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2020年1月30日發布的公告處理,即: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二)救災物資的承運
如果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系救災物資,應當向港口經營人出示相關部門出具的救災物資證明。根據法律對救災物資的特別規定,港口經營人應在港口收費方面進行相應減免。
廣西律師協會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
2020年2月5日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
文:楊秀秦、王沐昕
審核:張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