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疫情期間,借款人逾期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時間: 2020-03-03 訪問量:1,100
問題
疫情期間,由于復工延期,大部分個體工商戶、微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經營受到一定影響。那么,借款人在疫情期間,借款逾期還款,能否以不可抗力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免責?
法律依據
1. 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和《合同法》117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 我國《民法總則》180條和根據《合同法》110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3. 根據我國《合同法》10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律師意見
金錢債務履行標的為金錢,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金錢債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在借貸糾紛中,借款人不能以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合同糾紛可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但不是所有合同當事人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張免責事由,應具體情形具體判斷。
律師建議
雖然,借款合同中雙方的主要義務是金錢給付,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不構成不可抗力。但是,企業或者個人因疫情影響受困,履行延遲,可以及時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商延長還款期限、續貸、減免逾期利息等方式達成和解,共克時艱。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八、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相關問題
1.涉中小微企業、個人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對受疫情影響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特別是一些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確因疫情導致經營、還款困難而產生的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加大調解力度,鼓勵當事人協商調整還本付息條款,通過展期、續貸、分期還款、減免利息等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最大限度減輕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負擔。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
作者:范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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