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疫情下的建設工程工期延誤,不能按期完工、交房怎么辦?
時間: 2020-03-04 訪問量:1,680
疫情對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同樣給房地產開發商及建筑企業帶來了焦慮情緒,施工能不能按時完成?能不能按時交房?會不會有索賠事項產生?針對這些疑問,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律師來談談如何應對。
疫情下,“工期順延”“延期交房”是必須的嗎?
無論作為施工方還是開發商,都關心疫情防控下,在建項目的工程是否能夠正常完工。開發商著急復工,確保工程進度及按期交房;施工單位或又覺得疫情控制,工期順延是應當的事情。那么,工期順延是必須的嗎?是否可因此延期交房?
答案是:不一定
在強大的朋友圈宣傳下,幾乎全民都知道了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由,大家都想要適用“不可抗力”對自身責任免責。
但是,律師提示您:新冠肺炎疫情不必然屬于合同義務方的免責事由,工期及交房并不必然順延。
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免責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
2. 不能履行一方已及時通知對方的;
3. 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證明。
所以,僅就發生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事件本身,并不能達到不可抗力免責的條件。
若建設工程本身并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工期延期的,比如:
疫情發生前已經存在延誤工期的違約情形;
疫情發生期間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采取措施避免更大損失的;
均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
我們該怎么做
疫情防控下,除了靜坐等待疫情過去,作為受到影響的建設及房地產企業我們還必須積極面對,運用法律,減少損失。
結合廣西疫情防控的要求,按照南寧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關于復工的通告:
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須、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風險確需應急處置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復工;
2月24日起,其他工程項目可以復工。
鑒于此,我們可按以下步驟分析。
(一)需要區分不同的工程項目類型
分類適用2月10日復工,還是適用2月24日復工,以確定建設工程受影響工期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爆發期間,正值春節假日,期間涉及到法定工作日的剔除問題,需要正確計算疫情影響的時間起始日期。
(二)需要正確理解合同條款
確定自身需要合同履行的義務,履行義務一方因疫情無法履行合同的,注意及時向對方發函告知:
如施工方因疫情導致工期順延的,需要及時向發包方履行通知義務;
開發商若因疫情導致無法按期交房的,需要及時向購房者履行通知義務。
實踐中,有部分施工方認為組織工程項目的復工是開發商的義務,自身只需等待開發商的安排即可,這種想法反而給自身埋下風險。
(三)履行義務一方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注意需要證據的搜集工作
包括政府機關及各地疫情防控指揮小組發出的政策文件、因疫情控制政府封閉道路的照片視頻等。
除去政策性文件給開發商、施工方帶來確定期限的限制外,由疫情本身所引發的市場、社會等其他連鎖反應,可能也會導致合同無法順利履行,對這些連鎖反應所帶來的風險,需合同雙方積極協商溝通,并同時做好證據的搜集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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