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廣西旅游行業(yè)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問題88項回答》之涉訴/仲裁篇
時間: 2020-04-28 訪問量:1,827
79.疫情防控期間,旅游企業(yè)如何開展立案、調解等訴訟(仲裁)活動?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guī)范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法〔2020〕49號)第一條“要將深入推進在線訴訟作為堅決打贏防控疫情的人民戰(zhàn)爭、總體戰(zhàn)、阻擊戰(zhàn)的重要舉措,積極依托中國移動微法院、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在線訴訟平臺,全面開展網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宣判、送達等在線訴訟活動,有效滿足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確保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的規(guī)定,旅游企業(yè)可以開展網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宣判、送達等在線訴訟(仲裁)活動。例如,目前廣西法院網上訴訟平臺一共有五個,企業(yè)可以通過廣西移動微法院、廣西電子法院、多元化糾紛調解平臺、互聯網法庭、人民法院網上保全平臺開展訴訟活動。另外,如企業(yè)需向南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立案的,可以通過“南寧仲裁委員會微信公眾號”業(yè)務辦理專欄或者登錄南寧仲裁委員會官方網址進行網上立案。
80.旅游企業(yè)同意在線庭審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guī)范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法〔2020〕49號)第八條“當事人明確同意在線庭審,但不按時參加或者庭審中擅自退出的,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認定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別按照訴訟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處理”的規(guī)定,旅游企業(yè)同意在線庭審的,必須按時參加庭審且庭審中不得擅自退出,否則法院可以認定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如企業(yè)作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企業(yè)作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缺席判決,由此企業(yè)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81旅游企業(yè)不同意案件在線辦理的,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guī)范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法〔2020〕49號)第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推進在線訴訟,既要充分考慮案件類型、難易程度、輕重緩急等因素,又要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尊重當事人對案件辦理模式的選擇權,全面告知在線訴訟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同意案件在線辦理的,應當在信息系統(tǒng)確認、留痕,確保相關訴訟活動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線辦理,依法申請延期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不得強制適用在線訴訟”的規(guī)定,如果旅游企業(yè)不同意案件在線審理的,建議企業(yè)及時與法院溝通,依法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案件并及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82.疫情期間,旅游企業(yè)能否申請緩交訴訟費用?
律師解答:可以。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二條“原告應在接到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的規(guī)定,如本疫情不必然導致無法按時交納訴訟費用,建議旅游企業(yè)在收到法院交費通知時及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如確因疫情無法及時交納訴訟費用,建議旅游企業(yè)及時與法院立案庭或承辦案件法官聯系,向法院提交緩交訴訟費用的申請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超過期限未繳納訴訟費用的法院將按照撤訴處理。
83.受疫情影響,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旅游企業(yè)應當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法〔2020〕49號)第三條“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但對于非勞動仲裁案件的訴訟時效能否因疫情影響而中止,并未有明確的規(guī)定。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采取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guī)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次疫情屬于《國家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特別重大突發(fā)事件,多數情形下屬于不可抗力,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印發(fā)的《關于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知道意見》(桂高法民二〔2020〕3 號)第三條第2款意見,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是否成立,不僅考慮疫情發(fā)生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還要結合具體個案,考慮是否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要件以及債務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因旅游企業(yè)難以舉證疫情對起訴事項構成不可抗力,建議企業(yè)可以通過線上或郵寄的方式立案,如不能線上立案應及時與案件管轄法院溝通,并在條件允許后盡快提起訴訟或仲裁。
84.推遲復工期間,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會停止計算?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guī)定,2020年春節(jié)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長后的春節(jié)假期期間屆滿的,則應順延至2月3日,因各地政府部門規(guī)定的推遲復工日期并非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因此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停止計算相關訴訟期限。建議旅游企業(yè)在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內做好上訴、舉證等工作,確因疫情影響無法完成相應工作的要及時與法院溝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5.疫情防控期間,保證人保證期間即將屆滿,怎么辦?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如疫情防控期間保證人保證期間即將屆滿的,建議旅游企業(yè)區(qū)分保證人的保證方式進行處理:如保證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證,建議企業(yè)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提起訴訟或仲裁;如保證人提供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建議企業(yè)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嚴格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86.保證期間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中止,如保證人保證期間即將屆滿,建議旅游企業(yè)及時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7.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申請勞動仲裁,怎么辦?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法〔2020〕49號)第三條“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但為避免難以舉證受疫情影響而不能按時申請仲裁的情形,建議企業(yè)向勞動仲裁委郵寄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在仲裁時效屆滿前寄出的,仲裁時效不算過期。
88.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參加勞動仲裁庭審的,怎么辦?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的規(guī)定,旅游企業(yè)因本次疫情影響而無法按時參加勞動仲裁庭審的,建議向仲裁委提交書面延期開庭申請,或者電話與仲裁員進行溝通,重新確定開庭日期。
來源:廣西律師協(xié)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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