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 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時間: 2018-04-27 訪問量:1,99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于4月26日上午對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實施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做到不因法律規(guī)定尚未修改而影響相關改革、不因法律規(guī)定尚未修改而影響相關工作,平穩(wěn)有序調整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及時明確有關問題,是必要的,也充分體現(xiàn)了新一屆常委會不折不扣抓好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工作,贊成將草案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4月26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司法部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有的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原行政機關已不存在,需要對第一條中“原行政機關”的表述再作斟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表述修改為“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xù)承擔?!?/p>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指導僅限于執(zhí)法活動偏窄;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這一款中規(guī)定的新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監(jiān)督指導等職責含義不夠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法律規(guī)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管理監(jiān)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監(jiān)督指導等職責?!?/p>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