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父母家途中出車禍,也是工傷
時間: 2019-05-05 訪問量:1,696
案情簡介
莫某系桂林某餐飲公司的廚師。2013年2月9日即除夕,莫某正常下班時間為21:00。當晚,公司也為上班的員工準備了年夜飯,下班后在公司聚餐,同時公司允許離家近的員工提前請假回家吃年夜飯。當晚18:30時許,莫某搭乘同事譚某的摩托車,準備去其父母家吃年夜飯與父母團聚。19:40分許,他們在回家途中摩托車側翻,莫某和譚某兩人均受重傷,被送往醫院搶救。莫某因顱腦嚴重受傷,經住院治療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譚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莫某不負事故責任。
家屬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餐飲公司認為莫某不構成工傷。主要理由是莫某未經請假離開公司,屬于私自外出,不屬于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另外,莫某在市區租房居住,其回父母家不屬于下班回家途中。
審理結果
本案經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認定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復議,并經兩審人民法院審理。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某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莫某乘坐同事駕駛的摩托車,在回父母家團聚的途中發生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餐飲公司不服終審判決,又先后向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均被駁回。
律師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案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視同工傷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上下班途中”所規定的“合理時間內”不應當是上下班時間點的合理性問題,而是指職工從上下班的時間點到事故發生的時間點,這樣時間段的合理性問題。本案莫某從離開公司到發生事故,相差大約一個小時左右,從距離和車程判斷,處在合理的時間段內,應屬于下班途中。如果不是對時間段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只審查上下班的時間點是否合理,那就違背了立法的本意,會導致上下班后明顯不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仍被認定為工傷了。
至于“下班目的”,只要職工停止工作而離開單位回家,均應理解為“下班”,而無需考究職工回家做什么事,也不應審查其在單位實際工作了多少時間。這與因工作原因外出,或者擅自離崗外出是有本質區別的。
最后,在莫某死亡而無法對質的情況下,公司只承認同行的譚某經過允許回家,而否認允許莫某回家吃飯,認為莫某系擅自離崗,這顯然有悖常理和生活常識。當天是中國傳統節日,回家團聚是中國人最基本的情感需求,允許員工回家團聚也體現了公司人性化的管理。另外,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原則,即使莫某未經公司同意提前下班,也不應影響其構成工傷。
律師建議
筆者全程參與了本案的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等過程。從申請工傷認定到最終經審判維持工傷認定結論,耗時近四年,雙方陷入了曠日持久的“馬拉松式”的訴訟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認定工傷,用人單位將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所以采用了“拖延戰術”,但這種持久的訴訟本身對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巨大的消耗。因此,筆者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既能為職工提供一份保障,也能分散企業的用工風險。
同時,如職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職工或家屬應及時收集整理證據,盡早提起相關的申請或訴訟,以加快進程,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王榮 廣西桂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件來源于(2016)桂03行終81號
律師簡介
王榮,廣西桂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職律師,廣西區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桂林市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庫成員。擁有18年律師執業經驗,精通民商法律業務,尤其擅長處理勞動爭議、公司法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