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認定為工傷的幾種情形
時間: 2020-02-17 訪問量:859
截止2020年2月12日21時,全國確診新冠肺炎44763人,各地從2月10日起逐步復工,復工后,如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認定為工傷?
一、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應被認定為工傷。
為保障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新冠肺炎期間的權益,人社部、財政部和衛健委三部委發布了《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其中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文件中“醫護人員”范圍相對明確,為醫療和護理人員。但是,文件對“其他相關人員”的界定并不明晰。我們認為在理解“相關工作人員”范圍時,需要結合文件精神予以確定:
1. “相關工作人員”,工作職責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
2.“相關工作人員”,系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感染,即在履行工作過程中具有有感染可能性;
3. “相關工作人員”在認定時宜做相對寬泛理解,包括:(1)醫療、救治機構除直接醫護工作人員之外,其他可能相關人員,比如:救護車司機、擔架員;(2)負責相關社區、基礎設施、機場鐵路等公共場所防治的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如物業人員、安保人員;(3)其他直接參與本次疫情現場處置的各類一線工作人員。
二、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冠肺炎
“普通勞動者”具體指前述第一種情形外的用人單位員工,即工作職責為新冠肺炎預防工作和救治工作之外人員。
關于普通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檢索現有全國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目前沒有發現有明確的法規或文件規定將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其中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于“事故”?《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第1.1條規定 “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并不屬于“事故”定義中的兩種情形,因此難以適用該規定。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的SARS疫情有諸多相似之處,曾經的政策規定或許對此次疫情工傷認定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通知》(國辦發〔2003〕66號)第三條中提到,“對因履行職務感染的人員,要按工傷對待”,這條規定中指的“人員”是特指醫護人員還是包括了從事疫情防護的相關工作人員,還是指普通勞動者,《通知》中無其他明確具體的規定與指向。
因此,即使沒有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其他疾病,認定工傷存在極大難度。
結合現行法、非典時期的政策,我們認為,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中感染新冠肺炎,在沒有新的工傷認定法律規定出臺前,此種情況難以被認定工傷。
三、“視同工傷”的認定
1.志愿者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動中受感染
如果志愿者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動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構成工傷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結合三部委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規定,我們認為,志愿者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志愿活動感染應按“視同工傷”的情形來認定。
但是,是否是“抗疫”“救災”,應取得民政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證明。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屬于患疾病,不屬于交通事故傷害。因此,我們認為,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屬于工傷。
3.員工居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冠肺炎
員工居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冠肺炎,即使不考慮普通勞動者工傷認定因素,我們認為也將難以認定為工傷。
(1)與在辦公室等辦公場所相比,居家辦公通常會與員工的日常生活緊密相連,居家辦公同時亦會發生外出采購生活物資或與其他家庭成員生活接觸等。(2)居家辦公期間每位員工所在的社區采取的消毒防控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程度均有所差異,導致員工所處的環境也各不相同。(3)之所以居家辦公,正是為了更好地防控疫情蔓延,而且工作本身一般不會導致勞動者感染新冠肺炎。因此,一旦員工在此期間感染新冠肺炎,將很難證明是由于工作原因導致的。
4.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新冠肺炎突然發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 “進一步解釋“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因此,如果普通勞動者感染新冠肺炎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突然發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應按“視同工傷”來認定。
值得說明的是,如果醫護及相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新冠肺炎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與本文前述第一種情形相競合。此時,應按照本文第一種情形直接認定為工傷而非視同工傷。
四、在新冠腦炎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應全員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用人單位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其意義尤為突出。
2.勞務派遣用工單位也應當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同時還要求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等,值得注意是的,《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六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這條規定對建筑企業在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防護方面提出與用人單位同等的要求,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務派遣公司與建筑企業均應重視復工農民工的疫情防護,如發生疫情危害,兩個單位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同等的。
3.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承擔合理隔離和防護責任
雖然針對不同崗位和不同情形人員認定工傷的情況不同,但是,對雙方而言都是法律上的風險。從法律風險防范角度,雙方也需共同做好合理預防措施。
對于政府規定的符合隔離情形的,勞動者應嚴格履行隔離措施;隔離期內,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到崗復工,更不能因不復工而給予勞動者懲罰措施;
對用人單位而言,目前復工用人單位應做好充分的消毒以及防控措施,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用人單位提供口罩,但如因此而造成感染,則也不能完全排除潛在的工傷風險,建議用人單位(企事業單位)重視,并做人性化處理。
4. 用人單位及時申請認定工傷
如果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勞動者可能是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勞動者主張為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減少勞資爭議考慮,積極與人社部門溝通工傷認定事宜,及時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工傷時,用人單位應嚴格履行工傷事故24小時報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間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方式及時向人社部門報備。疫情防控期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可通過市人社部門官網申報,發送申報資料至人社部門電子郵箱,或將申報資料的紙質版以EMS寄送至人社部門辦公地址。
5.關注和留存因工感染的線索和證明
員工在疫情期間,除注意防護外,也同樣要留意工作地點和接觸到的人員,保存好相關工作信息和病例(病歷)材料,如未來有可能認定工傷,則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作者簡介
楊鵬五,廣西萬銘律師事務所主任 ,國家二級律師 ,全國政府法律服務聯盟理事,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柳州市商務局、柳州市衛生與健康委員會、廣西柳州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柳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席法律顧問。
來源:柳州市律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來源:廣西萬銘律師事務所
本文感謝金諾律師事務所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