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 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時間: 2018-12-29 訪問量:1,57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2月25日上午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2月27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包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時有關補償費歸屬的條款。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修改決定草案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了類似情況,建議統一有關表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第七項的“征用”后增加“占用”二字。
二、修改決定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方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不影響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不影響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的規定,與修改決定草案第二條中承包方“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的規定重復,建議刪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修改為:“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三、修改決定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使表述更加嚴謹,建議在“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增加“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作出相應修改。
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法律通過后的貫徹實施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抓緊制定完善有關配套規定,做好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宣傳普及工作,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法律全面有效實施。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