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失足搶劫觸法網法律援助傾力挽救有成效
時間: 2016-09-07 訪問量:1,525
【案情簡介】
陳某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跟隨奶奶黃某生活,初中畢業后沒有繼續求學。由于游手好閑,身無分文。陳某伙同他人到梧州市實施搶劫,將被害人陳某砍傷,搶走手袋一個。案發后,公安機關將陳某等三人刑事逮捕。
【承辦過程】
援助律師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會見嫌疑人陳某,約談黃某,制作會見與調查筆錄,并對陳某進行法制教育。庭審時,從陳某的家庭背景、犯罪手段等方面論證其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且為初犯,建議法庭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陳某對其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真誠悔過,并愿意伏法,重新做人。同時當庭表示:不愿年邁奶奶為自己操心,同時擔心在社區改造,會受到不良朋友影響。希望在監獄服刑,徹底改造,重新做人。
【承辦結果】
因陳某的監護人黃某年紀較大,難以落實管教措施,且陳某本人主動要求在監獄執行刑罰。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案件點評】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的規定,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并指派援助律師免費承辦此案。
未成年人是真正的社會弱勢群體,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作用,促進公平合理的判決對于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罪犯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們不應僅在其犯罪后提供法律援助,更重要的是社會各界和各部門以及家庭要密切配合,加強預防未成年犯罪的工作力度,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共同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