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2024-04-25 訪問量:8,034
(2009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通訊表決通過;2024年3月31日第十屆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六次會議表決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經費的預、決算及使用、監督、管理,保證經費取之于律師,用之于律師,充分發揮各委員會的行業自律與服務職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財務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規則》《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規則》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費,指由本會按年度預算劃撥給各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經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定增加的經費、各委員會自籌的經費、接受的捐贈或贊助的經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 經費主要用于各委員會以本會名義或委員會名義開展的各類業務活動,包括研討會、座談會、講座、論壇、業務培訓、法律宣傳宣講、對外交流等。
第四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 各委員會使用經費以節約、合理使用為原則。
第六條 委員會經費禁止在委員中進行分配。
第七條 委員會經費的開支范圍包括召開委員會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費用和委員會委員參加業務交流活動所產生的費用。
召開委員會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文件資料印刷費、醫藥費以及活動所聘請講師的課酬費、交通費及其他與業務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等。伙食費指的是會議用餐費用(不含酒水);住宿費指的是開展業務活動產生的住宿費,委員住所地與活動舉辦地一致的除外。
委員會委員參加業務交流活動所產生的費用,指的是本會給予委員參加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各省律師協會、港澳臺律師協會(公會)以及法學會等其他關聯行業組織機構在中國境內(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境外舉辦的律師論壇、有關法律或者與律師法律服務密切相關的論壇或其他形式的業務交流活動,提交論文的獎勵。獎勵由秘書處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獎勵標準,按有關程序報本會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本會按年度預算劃撥給各委員會的經費,不得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條 經費統一由本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管理。
第九條 各委員會開展業務活動需要使用經費的,須提前至少7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交申請經費的書面請示(須由委員會主任,分管委員會的本會會長、副會長親筆簽批),根據本會經費使用程序取得批準后,方可實際使用。
未經書面請示備案而由個人私自墊付經費的,本會不予報銷。
各委員會籌辦活動,須嚴格按照請示的各項預算合理使用經費。超過經費請示預算金額的,超支部分由委員會自理。確有合理理由需增加預算的,須憑相關依據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由秘書處按程序報請批準后另行撥付。
委員會在開展業務活動時,開展與委員會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如各類名目的宴請、娛樂活動等)產生的所有費用自理。
有關責任人或承辦人須在業務活動完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經費使用的情況及有關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據及會議資料交付秘書處,按照國家及本會有關財務規定的程序進行報賬。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報賬的,本會不予報銷。
第十條 各委員會舉辦50人以下(含50人)規模的業務活動的,原則上使用本會會議室;50人以上規模的,經秘書處許可,可以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財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限額以內,選擇在本會定點協議的酒店、飯店(由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或同類消費水平的酒店、飯店召開。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籌辦的活動涉及的各項費用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財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綜合定額標準限額以內開支,舉辦地參會委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異地參會委員如需住宿,住宿費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差旅費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標準開支,超出標準上限的部分由委員會自理。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開展活動取得顯著效果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可增加委員會預算經費。
第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有權對各委員會開展活動使用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經費的委員(含主任、副主任),根據情節,本會有權對有關行為人及負責人進行行業處分,責令退回違規使用的經費,并有權采取相應行業管理措施追討違規使用的經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