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人民檢察院集中發力根除律師“會見難”痼疾
時間: 2019-07-15 訪問量:936
“會見難”是律師合法執業權利受到侵害的突出現象,也是長久以來困擾律師執業的“痼疾”。2019年5月,賀州市看守所、富川瑤族自治縣看守所發生4起公安機關以案件涉黑、涉及人數眾多、案情較復雜等理由,向看守所發出限制律師會見函,導致辯護律師不能正常會見犯罪嫌疑人故向賀州市律師協會申請維權。賀州市律師協會組織維權委專題研究后決定第一時間去函相關侵權單位,同時向賀州市人民檢察院反映,請求對侵害律師正當執業權利的有關部門進行監督。
賀州市人民檢察院接到情況反映后高度重視,指定第四檢察部(原監所檢察科)與賀州市律師協會聯系,了解情況,溝通研究后決定啟動為期2個月的維護律師會見權專項整治工作,并同時向有關看守所發出“違法行為糾正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第四檢察部深入賀州市看守所、富川瑤族自治縣看守所、鐘山縣看守所、昭平縣看守所進行實地調研并召開現場座談會了解情況,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強調維護刑事案件程序公正、保障律師合法執業權利的重大法治意義和社會意義,指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的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刑事案件看守所應當按照規定在四十八小時安排律師會見。通過座談賀州市四個看守所的領導和干警充分認識到保障律師會見權是保障律師辯護權以及保障司法公正、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促進被告人認罪認罰等方面具有的作用。
專項整治工作至2019年7月10日,賀州市人民檢察院糾正本市公安機關向各看守所發函限制律師會見14起,涉及在押犯罪嫌疑人33名,不僅依法糾正了目前存在的侵害律師會見權現象,更有效的杜絕了今后可能發生的此類問題。賀州市律師“會見難”問題得到根本性解決。
作者:廣西靈豐律師事務所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