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時間: 2018-12-29 訪問量:1,580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公務員法的必要性
公務員法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來,公務員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有力促進了公務員隊伍建設,提高了公務員管理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公務員法也逐漸出現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需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了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為公務員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應當在公務員法中予以體現。
二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務員工作領導的需要。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適應和落實這些要求,應當將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務員工作的領導、黨管干部原則等要求進一步體現到公務員法的具體規定中。
三是深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從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開始試點,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表明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完全正確,制度設計切實可行,已具備在全國范圍推開的條件。同時,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公務員分類管理、公務員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進,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過修改公務員法進一步加以鞏固。
四是貫徹落實關于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戰略部署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作出戰略部署,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進一步提出要建立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五大體系建設等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要求,應當修改完善公務員法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修改的指導思想、總體考慮和起草過程
公務員法修改工作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對公務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體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經驗新成果,以憲法和黨章為依據,推動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成熟定型,為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提供更為有力有效的法律保障。
修改工作的總體考慮:一是堅持正確方向,體現中國特色。把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旗幟鮮明講政治、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要求體現到公務員法的修改過程和具體規定中。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鞏固改革成果。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將已經成熟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范;對不適應現實情況和改革要求的規定及時修改;對已經形成共識、必須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則上不改,不成熟、有爭議的不改,確保法律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三是堅持嚴管厚愛,完善制度舉措。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吏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嚴管和厚愛相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的要求,在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公務員方面細化實化制度舉措,同時,圍繞激勵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制度規定。四是堅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質量。廣泛聽取、認真吸納各級機關、廣大公務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使公務員法的修改更具針對性,反映時代聲音,體現實踐要求。同時,進一步理順公務員法與憲法、法律、黨內法規的關系,保持制度間的有機銜接。
2017年6月,經報黨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公務員局正式啟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在開展專題調研、組織課題研究、書面征求各省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全國人大內司委和原國務院法制辦以及部分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同志組成修法工作小組,研究起草了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初稿。黨的十九大、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和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召開后,又根據中央有關精神進行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于2018年7月正式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門的意見建議。其間,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省市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干部人事部門負責同志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等單位有關專家的意見。9月11日,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后又征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見。9月29日,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根據審議意見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并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根據黨中央有關工作要求,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中央組織部送來的修訂草案(送審稿)等文件轉化為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代擬稿、修訂草案及說明。10月15日,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將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總則
修訂草案將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為公務員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修訂草案第四條)。同時,在立法目的(修訂草案第一條)、公務員政治屬性(修訂草案第二條)、管理原則(修訂草案第六條)、任用原則(修訂草案第七條)、公務員條件(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公務員義務(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公務員紀律(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等規定中,體現了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好干部標準,進一步彰顯中國特色。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落實黨中央關于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試點改革成果,修訂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修訂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在此基礎上,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修訂草案第六章)、升降(修訂草案第七章)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分類考核(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分類培訓(修訂草案第六十六條)、職位聘任試用期(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三條)也作出進一步明確。
(三)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干部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依據監察法、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對任職回避情形(修訂草案第七十四條)、地域回避情形(修訂草案第七十五條)、責令辭職規定(修訂草案第八十七條)、離職后從業限制規定(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七條)等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修訂草案第一百零九條)。
(四)充實健全激勵保障機制有關規定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在獎勵原則(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獎勵情形(修訂草案第五十二條)、津貼補貼(修訂草案第八十條)、加班補助(修訂草案第八十二條)等規定中都調整增加了有關表述。按照公務員養老、醫療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修訂草案對涉及公務員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的規定作了相應修改(修訂草案第八十三條)。
(五)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
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還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體現在公務員考核方式(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憲法宣誓(修訂草案第四十條)、弱化競爭性選拔方式(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公開遴選(修訂草案第七十一條)等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