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疫情防控物資設備采購及疫情防控工程建設必須公開招標嗎?
時間: 2020-03-01 訪問量:96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那么,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疫情防控期間,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防控物資設備及進行疫情防控工程建設,是否應以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
大家都知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受疫情影響,各地防控物資進入緊缺狀態,各級醫療機構急需采購各類防控物資設備。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以及《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可知:面對疫情的不可抗力,對疫情的防控物資采購可不經財政部門審批直接進行采購,且可不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等均規定對搶險救災的工程可不予以招標。
來源:梧州市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益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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