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專業審判職能 保障金融戰略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正式發布
時間: 2021-03-16 訪問量:1,437
為服務和保障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于今日正式發布。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規定》出臺是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北京法院在金融審判專業化方面進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對完整的金融審判組織體系和有效的審判工作機制,積累了豐富的金融審判實踐經驗,具有較好的審判隊伍人才基礎。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調研北京金融審判實際,通過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等方式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司法部等國家部委和法院系統進行了多輪次的交流溝通,完成了《規定》的制定工作。
《規定》共十三條,對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等三類案件范圍進行了明確,對北京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作出了劃分。《規定》的主要創新之處有:一是對境外公司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二是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企業相關證券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三是對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引發的行政訴訟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北京金融法院的設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組織體系的重大舉措?!兑幎ā穱@北京作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特點,立足當前金融審判工作實際,服務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為即將掛牌的北京金融法院發揮專業審判職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6日
法釋〔2021〕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3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為服務和保障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進一步明確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ㄒ唬┳C券、期貨交易、營業信托、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托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ǘ┵Y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征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ㄈ┥娼鹑跈C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ㄋ模┮越鹑跈C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ㄎ澹┙鹑诿裆淌录m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暾堈J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第二條 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ㄒ唬┚硟韧顿Y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ǘ┚硟葌€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第三條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四條 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五條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六條 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
第八條 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
第九條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北京金融法院執行。
北京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復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為申請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查和執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二條 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