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 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時間: 2018-10-26 訪問量:1,61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0月23日上午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0月23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采取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調查核實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前提和保障,相關訴訟法作了規定,但訴前監督活動中尚缺乏明確規定,建議在組織法中作出相應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除領導干部外,實踐中還有其他人或者組織干預司法活動;還有的提出,追究干預司法活動或者過問案件情況的責任,需要有違法違紀的情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領導干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報告;有違法違紀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