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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紀|利用手中權力任性干預司法觸犯哪條紀律
2016-08-10 訪問量:1,473 來源:共產黨員網
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加大反腐懲惡力度,強化巡視監督,切實解決好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豐富的實踐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共產黨員網推出“以案說紀”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對六大紀律進行解讀,方便黨員干部學習貫徹《條例》。
【模擬案例】
姜某,某縣的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其高中同學趙某,因合同違約行為與他人產生債務糾紛,被人訴至當地法院。理虧的趙某感覺官司勝算不大,便找到姜某,請其出面協調。出于情誼方面的考慮,姜某給主審此案的法官打電話,請其在判決方面對趙某多加照顧。
【條例分析】
《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判斷是否屬于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關鍵在分清職務行為與職務外活動的關系。有的黨員領導干部通過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是正當且有必要的,但如果對案情認定、證據采信、裁判結果等發表意見甚至作出決定,那就超出了合理范疇。本案中,姜某身為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出于情誼方面的考慮,應同學要求給主審案件的法官打電話,希望作出對其同學有利的判決,顯然不屬于正常的職務行為,而是典型的利用黨員領導干部身份、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違規干預司法活動行為,對其應當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石光輝 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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