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依法治市進行時》第二期來了!疫情期間,這些法規你要了解
時間: 2020-03-10 訪問量:1,050
《依法治市進行時》是由賀州市廣播電視臺、中共賀州市委依法治市辦、賀州市司法局聯合推出的節目,近日,針對賀州市司法行政系統在抗擊疫情方面的工作情況,以及民眾關心的問題,節目邀請了司法局相關人員及律師進行專訪。
第二期專訪播出時間為:3月7日(周六)12:30 第二期首播
3月8日(周日)18:00 第二期復播
3月10日(周二)15:00 第二期復播
賀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科科長 謝春陽
Q:當前疫情防控處于關鍵時期,社會各界紛紛投入阻擊疫情行動中。我們知道,賀州市廣大律師主動參與到這場戰“疫”中來,律師協會、各律師事務所主動作為,與全國一盤棋,奮力跑出律師行業抗疫防疫“加速度”。下面請賀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科科長謝春陽給我們介紹一下律師在疫情期間都做了哪些工作?
A:自疫情工作開展以來,我科室按照疫情防控相關工作要求,積極落實各項工作:
一是組織市律師協會、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實行每日一報告制度,每天上報各律所律師、各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疫情情況,對重點關注人員身體狀況進行每日跟蹤。
二是組織成立律師法律服務團,組織律師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開展相關法律宣傳和法律咨詢,及時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市律師行業黨委組建黨員志愿服務隊,統一接受市委、市委組織部及兩新組織黨工委統籌調度,參加結對共建社區的疫情防控工作,充分發揮城市基層黨建各方面力量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
三是響應上級號召,發起捐款捐物倡議。市律師行業黨委、市律師協會通過網絡途徑向全市律所及律師發出捐款捐物倡議,各律師所積極響應,迅速行動,截至目前,各律所共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捐款達79550元,在14個地市中排名第7位。
四是組織律師開展疫情普法宣傳。2月7日,賀州市司法局聯合市律師協會發文對全市村(社區)法律顧問發起倡議,倡導全市村(社區)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法律服務工作,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月17日起,組織律師參與錄制六期賀州電視臺《疫情前線》普法欄目,通過組織律師現身說法、參與普法知識解讀,為共同抗擊疫情營造和諧穩定環境。
賀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廣西桂東律師事務所主任 鐘晨
Q:賀州市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美國某國際商業公司簽訂了金屬產品買賣合同,但因“新冠”疫情無法在合同約定的2020年2月10日交貨,賀州公司可否免除違約責任?A:中國和美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且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以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直接選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作為解決雙方糾紛的法律,賀州的這家貿易公司可根據《公約》的規定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Q:廣西司法機關有沒有出臺“新冠”疫情地方經濟領域審判政策?
A: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為廣西三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民商事案件,統一了裁判標準。
Q:廣西高院出臺的指導意見主要有什么規定?
A:第一,該規定對新冠肺炎疫情定性為公共衛生事件,具有突發生,難以預料性、不能避免和不能客服情形,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180條第2款規定的不可抗力,合同交易雙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免除違約法律責任。
第二,該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案件處理規定了5項基本原則,指導各級法院處理具體案件。
5項原則是:
A: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B:堅持鼓勵交易原則;
C:堅持貫徹公平原則;
D:堅持調解優先原則;
E:慎用保全措施原則。
廣西眾望律師事務所 余涵
Q:尚未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有可能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
A: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將會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Q:疫情防控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其家人對醫務人員進行毆打、侮辱、恐嚇等,將會面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
A:這個問題需分以下幾種情形處理:
1、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2、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判處罰金。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構成侮辱罪的,將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判處罰金。
4、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擊疫情之際
卻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實施詐騙
消耗社會愛心
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社會治安穩定
為保障疫情防控的順利開展和社會治安的穩定
下面從法律的角度對
什么叫電信詐騙
涉及電信詐騙的法律規定
等問題進行明釋
廣西宏民律師事務所 董勝學
Q:什么叫電信詐騙?A:電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或偽造形式以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冒充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招嫖等各種形式進行詐騙。
Q:涉及電信詐騙的法律規定?
A:一、《刑法》關于詐騙罪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201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電信詐騙行為將受到從嚴懲處。
三、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Q:疫情期間涉及的電信詐騙主要有哪些?
A:利用疫情進行網絡詐騙主要類型有四類:
一是虛假售賣口罩詐騙。疫情發生后,口罩成為了“緊俏貨”,口罩的緊缺成為了不法之徒下手之地,不法分子謊稱可以代購或者囤有口罩,當受害人付款后就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錢財。
二是車船機票退改簽詐騙。通過發送短信,稱航班或列車因疫情影響被取消,辦理改退簽可獲賠償,誘導受害人撥打短信中的電話或者登錄網址,進一步套取受害人銀行卡、密碼、手機驗證碼等信息,將余額轉賬。
三是假“獻愛心”詐騙。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門,發送虛假短信或者搭建虛假網站,利用同情心騙取捐款。
四是推銷假藥行騙。假冒政府部門或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部門給受害人打電話,推銷假冒的防疫藥品;或者以假冒藥物研究(醫療)機構的名義,在網絡上推廣所謂防疫情“新藥”;甚至用假冒偽劣藥品貼上外文標簽,冒充國外研制的新藥,故弄玄虛實施詐騙。
Q:針對疫情期間涉及的電信詐騙,公安司法機關的具體措施?
A: 一是疫情防控期間,各級公安司法機關積極加強監管和宣傳力度。
二是2020年2月10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該意見》明確,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Q:如何防范電信詐騙?
A:防范電信詐騙,除了金融、電信等部門加強監管,公安司法機關加強執法司法力度外,最主要最根本的還是“受害人”加強自我防范:
一是不輕信,就是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電話和信息,不管詐騙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語、花言巧語,都不要輕易相信。要及時掛掉電話,不回復短信,不給詐騙分子進一步布設圈套的機會。
二是不透露,就是要筑牢自己的心理防線,不要因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違法短信的誘惑。無論什么情況,都不向對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銀行卡等情況,如有疑問,可撥打110求助咨詢,或向親戚、朋友、同事核實。
三是不轉賬,要學習了解銀行卡常識,保證自己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決不向陌生人匯款、轉賬。
大家在疫情期間,更應理智對待,清醒處理相關信息。做到“四個一律”:
收到相關退票、改簽及親屬感染等相關信息一律官方驗證;
退票改簽一律使用正規途徑;
索要“兩碼”的非官方鏈接及客服一律拒絕;
推銷特效神藥一律不信。
一旦被騙,要及時撥打110或到就近公安機關報警。
廣西卓秀律師事務所 莊豐尖
Q:企業復產復工的具體操作及法律風險防范?A:企業復產復工主要要做到以下六點要求:
一、嚴格按賀發改服務發(2020)14號的文件要求對照企業的種類安排復工,該文件對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建設工程企業分別提出了復工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容易導致大規模人口集聚的服務企業包括經營性的長途客運業,家政行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樓部,圖書館,美術館等服務企業暫緩開業。
二、防控措施落實到位,準備好紅外線探測儀、消毒水、口罩等,對于企業公共場所和職工聚集場所的設備和設施要進行全面消殺防疫,明確責任人并做好登記。
三、降低工作區人員密度,職工的工位間要保持在1.5米以上。
四、建立健全企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并做好職工每天上下班的體溫測量工作并做好登記。
五、企業復工應當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才能進行。
六、嚴格使用“掃碼抗疫情”登記系統實行掃碼登記。
Q:對于不具備復工的企業或未經批準復工而進行復工的企業可能面臨什么法律風險?
A:主要有以下三個法律風險:
一、行政責任:對于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疫情的,可能導致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處于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直接責任人可能處5到10日的行政拘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二、民事責任:如企業違反相關規定要求勞動者復工的,例如在禁止復工的行業、區域或者時間要求員工恢復工作、強制按規定本應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不具備復工條件的員工恢復工作的,或者企業未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的情況下要求員工復工的,可能面臨如下民事責任:勞動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如果企業違反相關規定要求勞動者復工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四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四條。
三、刑事責任企業復工行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1)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企業判處罰金;對企業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2)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用人單位對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可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Q:哪些企業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
A:保障性企業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主要有供水、供電、通信、食品生產和供應及防疫防控所需的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的生產和銷售等。
Q:疫情防控期間,如果因疫情防控導致民事訴訟不能正常進行怎么辦?
A:不能及時起訴的,應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
來源:賀州市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賀州市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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