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廣西旅游行業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問題88項回答》之勞動用工篇(二)
時間: 2020-04-02 訪問量:1,501
《廣西旅游行業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問題88項回答》之勞動用工篇(二)
1.旅游企業因疫情需要搜集單位員工個人隱私、信息應當防范哪些法律風險并采取何種應對措施?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的規定,建議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收集員工的相關信息,應當切實保護被收集信息的當事人關于傳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隱私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披露公民隱私信息等。用人單位等僅能嚴格依法向政府部門提供合法收集的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情況,不得擅自收集和傳播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2.對因疫情被隔離的職工,旅游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律師解答:不能。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因此,旅游企業不能對因疫情被隔離的職工進行無過失辭退、經濟性裁員,但職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過失性辭退情形的,旅游企業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將合同期限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旅游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能否進行經濟性裁員?
律師解答: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的規定,旅游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是如果需要裁減人員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
4.對于因疫情而無法按時返工的,旅游企業能否按帶薪年休假處理?
律師解答: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減少裁員”的規定,旅游企業能把職工“被隔離”或者“自我隔離”期間折抵為帶薪年休假,但前提是應當先與職工協商一致,并做好請假、批假手續,完善考勤記錄。
5.職工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費,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根據《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第一條“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60%予以補助”的規定,職工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6.2020年春節假期增加了多少天?屬于什么性質假期?
律師解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第二條“春節: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一條“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的規定,因本次疫情而增加的春節假期只有2020年1月31日(星期五)和2月1日(星期六)2天,2020年2月2日是星期天,屬于休息日。
7.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在未復工期間屆滿,旅游企業能否中止試用期,待復工后再繼續計算?
律師解答: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試用期存在最長期限的限制,如允許試用期中止,那么將可能導致出現實際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上限情況。所以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在未復工期間屆滿的,旅游企業不能中止試用期待復工后再繼續計算。
8.未復工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旅游企業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終止或續簽。旅游企業應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考慮清楚是否仍繼續聘用該勞動者,如不再繼續聘用,應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的送達方式(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使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等方式)通知勞動者。如需繼續聘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旅游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旅游企業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 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另如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存在其他法定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旅游企業不能直接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不再繼續聘用勞動者。
9.職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律師解答:不能按曠工處理,但可以與職工協商有限使用帶薪年假和企業自設福利假期。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第(一)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規定,職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的,企業不能按曠工處理,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如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以此減輕企業的成本。
10.旅游企業能否拒絕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回崗工作?
律師解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規定,因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新冠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冠肺炎嫌疑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所以旅游企業有權拒絕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回崗工作。
來源:廣西律師協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專項法律服務團
供稿: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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