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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紀|感情投資、公車私用 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2016-10-10 訪問量:1,049 來源:共產黨員網
【案例故事】
喬某,黨員,某縣縣長。劉某,黨員,某縣常務副縣長。李某,黨員,某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李某為了加強與兩位縣長的感情溝通,進行感情投資,于2016年“五一”前夕,分別送給喬某5000元、劉某4000元。
節日期間,喬某讓司機將縣政府辦公室越野車交給兒子,其子用該車帶同學到某風景區旅游三天。
【條例分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四條規定,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本案中,李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行感情投資,送給喬某、劉某共計9000元,構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劉某作為副縣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節日期間收受下屬李某4000元,既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禮金數額也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范疇,其行為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喬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節日期間將公車借給兒子用于旅游使用,屬于公車私用,構成違規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違紀行為,其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應依據新《條例》第一百條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同時,喬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節日期間收受下屬李某5000元,構成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喬某的黨紀責任。
(石光輝 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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