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團支招|COVID-19疫情影響下,無法正常復工的在越中資企業如何妥善解決勞資糾紛?
時間: 2020-03-03 訪問量:1,117
編者按: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中越兩國政府陸續采取一系列史上最嚴的防控防疫措施,導致許多在越中資企業的負責人和高管至今仍無法入境越南,企業無法正常開工所引發的相關勞資問題排在各界關注的首位。
本期,廣西維冠律師事務所針對越南一家中資電子廠負責人咨詢的問題,邀請越南維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裴忠堅律師進行解答,并提出應對建議,供參考使用。
問:我是一家越南一家電子工廠的經理,受疫情影響,越南采取了限制出入境措施,中國管理人員沒有辦法進入越南,導致工廠現在還無法開工,請問這種情況我們工廠是否需要發放越南員工的工資?作為生產企業如何更好應對可能出現的勞資糾紛?
答:目前遭遇類似情況的企業不在少數,社會各界非常關注。您可以參照越南勞動法有關規定,并根據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最佳的處理方案。
方案一:【協商終止勞動合同】根據《越南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雇主可與雇員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得到雇員的同意后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后7個工作日內,勞資雙方就各自權利相關的款項進行結算;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天。對于正常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雇員,雇主應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雇員支付遣散費。此外雇主還應將雇員的社保手冊和證件交還給雇員。
方案二:【協商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根據《越南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5款規定,雇主可與雇員協商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此方案須得到雇員的同意。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限由于雙方協商。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限結束后,企業恢復正常運營的,則雙方繼續履行已簽訂的合同(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企業尚未恢復正常運營的,雙方可繼續協商延長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限;或者協商終止合同;或者雇主可要求雇員暫停工作。
方案三:【依法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根據《越南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第3款規定,發生嚴重病疫的情況的,無須勞資雙方達成一致,雇主有權要求雇員暫停工作。暫停工作期間,雇主應向雇員支付工資,但不能低于政府規定的地區最低月薪標準。越南各地區最低月薪標準如下:一類地區的442萬越南盾;二類地區的392萬越南盾;三類地區的343萬越南盾;四類地區的307萬越南盾。此外,對于持有職業中學畢業文憑以上的雇員,雇主給付的工資至少高于上述的地區最低月薪的7%。暫停履行期間,雇主仍須履行繳納雇員社保的義務。
方案四:【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越南勞動法》第38條第1款c點的規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雖經雇主采取各項改善措施,仍須縮小生產業務及刪減工作機會的,雇主可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當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提前通知雇員,提前通知的期限如下:
(1)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員,至少 45 天;
(2)對12個月至36個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員,至少 30 天;
(3)對季節性或從事 12 個月以下特定工作的勞動合同的雇員,至少為 3 個工作日;
在此情形下,雇主還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支付遣散費,并履行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義務。
特別說明,由于此次疫情引起勞資糾紛的情況復雜多變,在越生產型企業的雇員少則數十個,多則數萬人,企業如何在自救的情況下又能合情合理合法處理勞資問題并非易事。因此中資企業在處理涉越勞工問題一定要特別慎重,在認真研判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向工會組織征詢意見外,還應尋求資深法律人士的專業意見,以便妥善處置,避免可能引發的勞資糾紛對企業造成的次生危害。
特別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作為廣西維冠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亦不取代律師針對個案出具的法律意見,僅供參考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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