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辦法
時間: 2015-05-24 訪問量:6,46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管理,規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協會在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對律師的執業表現作出評價,并將考核結果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記入律師執業檔案。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教育、引導和監督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各市律師協會負責本區域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直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由廣西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廣西律師協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評議,出具考核意見。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評定機制,負責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第六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律師執業管理與獎懲的基本依據。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所有身為廣西律師協會會員的執業律師,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但參加考核的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評定考核等次:
(一)獲準執業不滿3個月的;
(二)上一年度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
(三)上一年度暫停執業超過6個月的。
第八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律師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律師遵守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及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四)律師辦理法律服務業務的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五)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六)律師完成繼續教育培訓規定課時的情況;
(七)律師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情況;
(八)自治區律師協會根據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九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師協會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第十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稱職”。
(一)在執業活動中能夠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遵守司法行政機關有關管理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二)能夠自覺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個人會員義務;遵守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能夠依法、誠信、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四)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五)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培訓規定課時。
第十一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處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違法執業受到停止執業以下(不包括停止執業)行政處罰,且本人有悔改表現,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師事務所的章程、協議及制度,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
(五)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律師事務所重點指導、監督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經調查投訴屬實的。
第十二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處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
(三)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拒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
(四)嚴重違反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及制度,給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反會員義務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執業年度考核:
(一)因違法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二)所在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期未滿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尚未判決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未完成繼續教育培訓規定課時的。
暫緩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師協會審查確定考核結果。
第十五條 律師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執業情況總結,并填報、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三)獲得行政或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證明材料;
(五)自治區律師協會根據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變更執業機構新轉入的律師,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前所在律師事務所對其執業表現的鑒定意見以及會員變更登記表。
兼職律師另需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從事律師執業、同意參加年度考核的書面意見。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其在本單位專職從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單位同意其繼續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證明。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召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會議,聽取律師個人述職,組織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考核評議情況,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對律師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
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成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律師事務所的考核意見應當送交律師本人閱簽意見。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師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報縣(市、區)司法局簽署意見后再報所屬的市律師協會審查。
第十八條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對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見進行審查,確定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結果。
律師協會在審查中發現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受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律師事務所對該律師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律師協會在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應當將考核結果在本地律師協會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師對律師協會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結果的律師協會提出復核申請。律師協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對本市律師年度考核工作,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連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報市司法局備案;由各市司法局通過備案審查后,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在各市司法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后,對本市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進行匯總,形成書面報告,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報廣西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律師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如實報告所屬的市律師協會,由律師協會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考核的,由律師協會直接出具“不稱職”的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律師經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該律師所屬的市律師協會應根據其存在的問題,書面責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教育。
律師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由律師協會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情節嚴重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可以建議律師事務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
第二十四條 各市律師協會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發現律師有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行為的,應當依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發現律師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包含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律師。
第二十六條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授權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附件: 律師年度考核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