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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設立和撤銷有什么規定?
2016-08-10 訪問量:1,533 來源:共產黨員網
根據黨章第四十七條和《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組的設立和撤銷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內容。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干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黨組成員一般由批準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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