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民法典》中個人財產繼承的保護
時間: 2020-08-28 訪問量:1,459
導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典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該法典的頒布實施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一項重大里程碑?!睹穹ǖ洹穼⒗^承部分單獨列編,體現了國家法律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繼承的保護,側面反映了國家限制公權力參與私權及保障人權的決心,充分展示了我國法制建設的成果。以下筆者就《民法典》繼承篇中對個人財產繼承保護的幾項增改規定進行歸納探討,望能增進讀者對《民法典》繼承篇的學習和理解。
擴大遺產范圍
在遺產范圍上,《民法典》一改以往《繼承法》列舉式的遺產范圍規定,用“個人合法財產”表述代替,使之能最大限度滿足公民繼承遺產的范圍,為遺產繼承在范圍上掃清限制障礙,讓電子信息時代下產生的無形財產如個人網絡社交賬號、游戲賬號等也能合法被繼承。《民法典》對遺產范圍的規定不僅符合國際上對遺產范圍的規定,也是順應時代發展的體現。
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增加繼承權“失而復得”的規定
在筆者看來,繼承實際上是一種被繼承人死后贈與的行為,該行為是意思自治的體現。法律之所以規定法定繼承人,也是根據血親的緊密程度及從古至今“子承父業”的社會共識進行規定。但繼承是被繼承人對其身后財產的處置,故更應該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睹穹ǖ洹沸略隽死^承人具有喪失繼承權情形,但得到被繼承人的寬恕或被繼承人仍在事后的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之一的,其繼承權并未喪失。這也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就如同離婚訴訟不能特別授權代理的原因,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案件審理的關鍵。
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存在代位繼承的情形,《民法典》新增第二順位代為繼承的規定,即侄子、外甥有權代位繼承,該規定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維護了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繼承法》第十條對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進行了規定,《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基本延續了上述規定,確定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當第一順序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均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就會出現被繼承人的財產無人繼承的情況。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故為了盡可能減少這種“歸公”的情況的出現,《民法典》將代位繼承規定適用范圍擴展至第二順位繼承人,進一步擴大繼承人的范圍,最大限度保護公民私有財產。
來源:廣西欣和律師事務所
作者:覃豪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