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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2012-12-04 訪問量:711 來源:共產黨員網
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
(2012年12月4日)
習近平
同志們,朋友們: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現行憲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經30年了。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集會,紀念這一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的事件,就是要保證憲法全面有效實施、推動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
歷史總能給人以深刻啟示?;仡櫸覈鴳椃ㄖ贫劝l展歷程,我們愈加感到,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斗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辟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
我國現行憲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些文獻都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近代100多年來中國人民為反對內外敵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進行的英勇斗爭,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中國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的歷史變革。
1978年,我們黨召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成為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就是在這次會議上,鄧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备鶕h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借鑒世界社會主義成敗得失,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要求,我們制定了我國現行憲法。同時,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國人大分別對我國憲法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
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歷史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
30年來,我國憲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強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力推動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有力促進了人權事業發展,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
30年來的發展歷程充分證明,我國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充分體現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好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保證人民創造幸福生活、保障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好憲法,是我們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制保證。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國成立以來60多年我國憲法制度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這些從長期實踐中得出的寶貴啟示,必須倍加珍惜。我們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
同志們、朋友們!
黨的十八大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這個目標要求,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
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